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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份的時候跟我朋友一起使用團購券買了火鍋吃到飽 但是吃了一肚子火 回來寫了篇抱怨文 結果九月的時候 警察通知我說店家要告我妨礙名譽! 下禮拜一就要開庭 我覺得很無奈 因為我寫的都是事實 我寫的文章在吃到飽版 帳號是kay242433 請問一下 開庭的時候我需要說什麼來捍衛我自己的立場 不好意思麻煩大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6.52.238
smilelover: ? 10/28 16:20
gabril:閱 不覺得文章有問題 10/28 16:41
muzikforme:你有何證據證明你說得事實?不是用講得就好... 10/28 17:02
muzikforme:若無法證實 妨礙名譽成立 一般都會私下和解... 10/28 17:02
muzikforme:話說團購券真的爭議很大 我都不敢買... 10/28 17:11
depravity:我有問題都是寫給消保官不是在網路喊就沒這困擾 XD 10/28 20:29
mcintyre:KIKI事件重演~~~ 10/29 01:46
我真的超傻眼埃!!!
s1an:或者認識消保官 直接打電話也不會有這問題 10/29 16:25
以後我一定會更注意Q__Q
g243536:看完 覺得你當時應該要拍照or錄影... 10/29 22:34
只有一開始拍盤子 後來太火大根本沒心情 = =
phantomli:以自身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發表之意見,屬於言論自由保障。 10/29 22:36
phantomli:至於實際經驗之證明,可找當日一起用餐之友人或同時間之 10/29 22:37
phantomli:其他消費者。(本件若真因此涉訟,上網號召,應該找得到 10/29 22:38
phantomli:,如果對方明知你說的是事實,而扭曲真相,可提誣告) 10/29 22:39
恩恩 :D 謝謝大家 我現在來找一下 當天一起用餐的 可是如果是朋友 法官會不會覺得不公正? ※ 編輯: kay242433 來自: 123.192.192.111 (10/30 02:52) ※ 編輯: kay242433 來自: 123.192.192.111 (10/30 02:53)
muzikforme:隻字片語不足採信 要想找到當天用餐的陌生人應該很難 10/30 12:25
muzikforme:如果店家品質還是很差 可請朋友在去用餐一次 這是要拍 10/30 12:26
muzikforme:照錄影為證 跟法官講你用餐時的確就是這樣 是事實 10/30 12:26
muzikforme:但若此店已有改善 沒有你說的狀況 那就...主動和解吧 10/30 12:27
phantomli:因為作證要具結,會有偽證罪的處罰,所以一般來說,即便 10/30 19:10
phantomli:是朋友的證詞,只要也是當天一同前去的人,也會被採信。 10/30 19:11
phantomli:另外,作證要證明的,只是「實際有去用餐」就好,不必將 10/30 19:11
phantomli:心得的部分全部證實,毀謗罪處罰對象在於「污衊他人的實 10/30 19:12
phantomli:質惡意」,稍有出入,並不會動輒得咎,只要不是憑空捏造 10/30 19:12
phantomli:,為了貶損該店商譽所為中傷言論就好。另外,刑事犯罪之 10/30 19:13
phantomli:「行為當時」才是審判重心,事後再發生的事情,沒有辦法 10/30 19:14
phantomli:作為本案的證據支持。 10/30 19:14
smilelover:推 phantomli:因為作證要具結 10/31 03:38
sneak: 因為作證要具結,會有偽 https://noxiv.com 08/12 22:29
sneak: KIKI事件重演~~~ https://daxiv.com 09/15 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