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milelover: ? 10/28 16:20
→ gabril:閱 不覺得文章有問題 10/28 16:41
推 muzikforme:你有何證據證明你說得事實?不是用講得就好... 10/28 17:02
→ muzikforme:若無法證實 妨礙名譽成立 一般都會私下和解... 10/28 17:02
推 muzikforme:話說團購券真的爭議很大 我都不敢買... 10/28 17:11
推 depravity:我有問題都是寫給消保官不是在網路喊就沒這困擾 XD 10/28 20:29
→ mcintyre:KIKI事件重演~~~ 10/29 01:46
我真的超傻眼埃!!!
→ s1an:或者認識消保官 直接打電話也不會有這問題 10/29 16:25
以後我一定會更注意Q__Q
→ g243536:看完 覺得你當時應該要拍照or錄影... 10/29 22:34
只有一開始拍盤子 後來太火大根本沒心情 = =
推 phantomli:以自身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發表之意見,屬於言論自由保障。 10/29 22:36
→ phantomli:至於實際經驗之證明,可找當日一起用餐之友人或同時間之 10/29 22:37
→ phantomli:其他消費者。(本件若真因此涉訟,上網號召,應該找得到 10/29 22:38
→ phantomli:,如果對方明知你說的是事實,而扭曲真相,可提誣告) 10/29 22:39
恩恩 :D
謝謝大家 我現在來找一下 當天一起用餐的
可是如果是朋友 法官會不會覺得不公正?
※ 編輯: kay242433 來自: 123.192.192.111 (10/30 02:52)
※ 編輯: kay242433 來自: 123.192.192.111 (10/30 02:53)
推 muzikforme:隻字片語不足採信 要想找到當天用餐的陌生人應該很難 10/30 12:25
→ muzikforme:如果店家品質還是很差 可請朋友在去用餐一次 這是要拍 10/30 12:26
→ muzikforme:照錄影為證 跟法官講你用餐時的確就是這樣 是事實 10/30 12:26
→ muzikforme:但若此店已有改善 沒有你說的狀況 那就...主動和解吧 10/30 12:27
推 phantomli:因為作證要具結,會有偽證罪的處罰,所以一般來說,即便 10/30 19:10
→ phantomli:是朋友的證詞,只要也是當天一同前去的人,也會被採信。 10/30 19:11
→ phantomli:另外,作證要證明的,只是「實際有去用餐」就好,不必將 10/30 19:11
→ phantomli:心得的部分全部證實,毀謗罪處罰對象在於「污衊他人的實 10/30 19:12
→ phantomli:質惡意」,稍有出入,並不會動輒得咎,只要不是憑空捏造 10/30 19:12
→ phantomli:,為了貶損該店商譽所為中傷言論就好。另外,刑事犯罪之 10/30 19:13
→ phantomli:「行為當時」才是審判重心,事後再發生的事情,沒有辦法 10/30 19:14
→ phantomli:作為本案的證據支持。 10/30 19:14
推 smilelover:推 phantomli:因為作證要具結 10/31 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