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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爬文但是沒看到討論 主要是這篇文章 http://tinyurl.com/3kdw9c6 大意就是酒後牽車被法官判定是駕駛 理由是 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 、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 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 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故異議人將本 件機車由停車格內牽出,並於道路上牽移5 至6 公尺遠之行 為,已核屬駕駛本件機車之行為。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三條八款內容是: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所以機車應該不能算是[人力]行駛的車輛吧? 如果原告再繼續抗告會贏嗎?(先不論拒絕酒測那部分) 最近路上也看過有人不想三段迴轉而牽著機車過斑馬線後再到車道上行駛 這樣是否有違法呢? 希望板上有人可以提供意見 多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9.25.197
ChrisBear:熄火最保險 10/30 20:49
sob:就地院法官個人獨到的見解而已,高院雖採用原po所用的文字 10/30 21:03
sob:但它的案例事實還是認為異議人有騎車的行為~ 10/30 21:04
rorosnake:所以如果熄火牽車 就不算是駕駛? 10/31 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