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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份工作的案例跟部份合約內容,請教各位先進 1 今年10月11日、12日實習兩天,僅供餐不支薪 10月13日簽定一份兩年半工作合約,大致內容如下: 2 工作未滿一年離職,乙方需付違約金 單月月薪X2, (單月月薪2萬5) 滿一年離職,乙方需付違約金 單月月薪x1 並且當月勞健保乙方需自付,甲方不支付離職當月全薪或半薪 10月28離職。(未拿到半毛錢) 甲方原本要求支付違約金 單月月薪x2,加上當月全額勞健保費用 且不支付當月薪資 但甲方說因表現良好,故僅要求支付違約金 單月月薪x1,加上當月全額勞健保費用 但薪資仍不給付 後因我們提出已諮詢過勞工處,若薪資不給付於法不合,勞工作會發函要求給付並罰款 故甲方又提出僅罰違約金 單月月薪x1 即可 想請教的問題是。 因工作簽合約尚未滿一個月,是否可以 勞基法 第十四條第六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要求終止契約? 若可,知悉日如何認定?終止契約應該有何程序? (終止的話應可不賠償違約金,且有機會拿到薪資?) 若是無法終止契約,走民法程序判賠機率? 抑或是直接支付違約金 單月月薪 x1 以上問題請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236.170 ※ 編輯: GIVENTHY 來自: 114.32.236.170 (11/01 00:18)
mcintyre:先討論是否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員工人數? 11/01 02:17
GIVENTHY:社區大學,員工人數<4 11/01 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