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VENTHY (GIVENTHY)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工作契約問題請教
時間Tue Nov 1 00:14:21 2011
下面是一份工作的案例跟部份合約內容,請教各位先進
1 今年10月11日、12日實習兩天,僅供餐不支薪
10月13日簽定一份兩年半工作合約,大致內容如下:
2 工作未滿一年離職,乙方需付違約金 單月月薪X2, (單月月薪2萬5)
滿一年離職,乙方需付違約金 單月月薪x1
並且當月勞健保乙方需自付,甲方不支付離職當月全薪或半薪
10月28離職。(未拿到半毛錢)
甲方原本要求支付違約金 單月月薪x2,加上當月全額勞健保費用
且不支付當月薪資
但甲方說因表現良好,故僅要求支付違約金 單月月薪x1,加上當月全額勞健保費用
但薪資仍不給付
後因我們提出已諮詢過勞工處,若薪資不給付於法不合,勞工作會發函要求給付並罰款
故甲方又提出僅罰違約金 單月月薪x1 即可
想請教的問題是。
因工作簽合約尚未滿一個月,是否可以 勞基法 第十四條第六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要求終止契約?
若可,知悉日如何認定?終止契約應該有何程序?
(終止的話應可不賠償違約金,且有機會拿到薪資?)
若是無法終止契約,走民法程序判賠機率?
抑或是直接支付違約金 單月月薪 x1
以上問題請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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