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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時大概是這樣的 我姐他老闆因為一宗借貸疑雲被告上法院。 起因是有某甲說他在民國七十五年借他老闆120萬元, 還有借據、抵押權借據契約..等等的 可以當作證據。 (但是 都是"影本",且上面的簽名也不像,印章像是剪貼貼上再複印的。) 於是他請求對方提出原本證明。 另外,因為對方說是民國75年發生的,也罹於時效了。 但是這幾年卻來他們公司鬧,逼不得已他老闆才寫封"存證信函", 告知他如果不再來鬧的話,願意跟他們和解。 重點來了! 他們拿到這封存證信函後,卻找律師來告我姐他老闆。 那位律師主張: 那封存證信函寄發後,是屬於民法129條第1項第2款的"承認" 已經讓時效中斷了! 然後不得主張時效抗辯。 又舉判例說 承認只需要觀念通知,我們寄發存證信函等同。 但是, 我姐他老闆的存證信函,只是跟他談"不再來公司鬧"的條件。 並不是對於之前債權債務關係和解的條件。 憑空出現的債務,怎麼可能知悉。就算你通知了,但是我還是不知呀。 再者, 就算他說的對,但是我姐他老闆也不知道這個通知是 會讓時效中斷所為的行為。那為什麼又可以主張呢? 請問對於對方律師的主張,該如何反擊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7.141
makelove5566:請律師反擊.... 11/02 15:36
tony655:我覺得這是不是對方律師設的局呀? 11/02 15:56
leochang:老招了啦... 11/02 15:56
alawyer:請律師處理即可。 11/02 17:10
phantomli:所言屬實的話,可以請律師反打回去~ 11/02 17:24
godsu0316:想請問:會因為"承認"而失去時效消滅後取得的抗辯權嗎? 11/02 20:34
godsu0316:時效中斷只有在時效消滅前才能主張吧(?) 這學期正在修民 11/02 20:36
godsu0316:法概要的路人甲的問題.. 11/02 20:37
guanquan:有學說見解將此種承認解為默示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思表示。 11/02 23:45
weak86:要看你"承認"了什麼,只承認有該債務的話是沒問題的,但如果 11/03 01:26
weak86:默示要清償債務,則不生時效消滅,一切重頭來過~ 11/03 01:28
depravity:亦即 老子欠妳錢又怎樣我承認我欠你可是妳來晚了 11/03 01:54
depravity:我可以不用還了 嘿嘿 咬我啊 XD 11/03 01:55
depravity:承認欠錢不等於承諾還錢 那是文字遊戲 = = 11/03 01:55
yuusnow:時效抗辯不需要否認有債務阿....就跟D大講的一樣 11/03 10:45
yuusnow:我承認我欠你錢,但是你來晚了,我拒絕還 咬我阿~ 11/03 10:45
depravity:若時效抗變要否認債務被叫上證人席問這張借據真假怎辦XD 11/03 13:01
leochang:XD 11/03 13:33
sneak: 老招了啦... https://muxiv.com 08/12 22:29
sneak: XD https://daxiv.com 09/15 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