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gshan0924 (綺貞我愛妳)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這樣能否主張刑法19條第1.2項?
時間Wed Nov 2 16:58:40 2011
設甲獨自在家喝酒,決定閉門不與人來往
但在喝醉之際,債權人乙不告而入,與甲發生爭執,被甲殺死
甲會因為原因自由行為而受罰嗎?
而甲可以依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主張不能辨識或辨識減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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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20.6.221
→ phantomli:當你對原因自由行為定義之後,你會發現其實要件不合~ 11/02 17:25
※ 編輯: tingshan0924 來自: 210.60.61.249 (11/02 17:31)
→ markto:幾年前有類似考古題,關鍵字「獨居深山、飲酒舞劍」 11/02 17:53
→ CrazyMarc:原因自由行為必須對法益侵害結果有所認識或可能認識 11/02 17:55
→ CrazyMarc:才會具備故意或過失 11/02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