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What The Fuck <WTF>)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政府徵收我家房子
時間Thu Nov 3 23:55:19 2011
※ 引述《ilgsu (其實最愛只會是妳)》之銘言:
: ※ 引述《ronuStu ( 2006年。)》之銘言:
: : 我們家的農地蓋為房子,已經在上面花了畢生積蓄跟貸款
: : 幾年後,政府說那是國有地
: : 必須拍賣掉,他賣的價格我們買不起
: : 且我們也沒辦法動用那個房子
: : 有天會被驅逐
: : 請問我們有什麼辦法拿回補償或是哪裡上訴嗎?
: : 謝謝
所有權: 地 國家
屋 私人
政府只能本於土地所有權人地位,請求拆屋還地
此行為並沒有形成新的公法上效果(地本來就國家的)=>事實行為
政府也只能請求排除對所有權的侵害
從原原PO的敘述,並沒有提到徵收房屋的部分
看不出來有徵收處分
國有財產標售也不是行政處分
暫時性權利保護只能聲明異議
回到案件根源在於土地所有權歸屬和正當占有權源的有無
原原PO說是『我家的農地』
如果確認是的話,應該提起確認土地所有權之訴
如果不是
查清楚當時是什麼原因開始佔用國有地(有租賃關係?)
契約關係是否終了?
以上,如果不涉及徵收該屋,應該都是國庫行政
像這種公有土地被佔用的情形,公務機關通常會傾向讓佔用人買下
但是直接購買價公務員絕對不敢開低價給你(會有圖利問題)
也不會繼續被無償佔用(有人捅會被政風調查或監院糾正)
如果家裡有其他閒置土地,可以試著和主管機關談看看有沒有互易的可能(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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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級政府所管公有土地如擬與私有土地辦理交換,案關地方財產之經營及處分,核屬
地方政府自治事項,自可依據各該直轄市、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
另國有土地與私有土地之交換處理辦法,業經財政部訂定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
法」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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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地的利用有沒有特別限制我不是很清楚
我還沒想到本案有主觀公權利能強迫行政機關出租土地
縱然硬要申請租用=>被否准=>訴願=>行政訴訟
目前看來似乎沒什麼贏面
如果之前已經有三七五租約,可能比較好打行政爭訟
民事法關係上,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中
排除土地法第25條的規定,看起來有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可能
不過公有土地是否適用民法時效取得,還有爭議
http://www.mofnpb.gov.tw/BoardAndPublish.php?page=MonthlyArticle&MS_ID=180
如果符合民法時效取得要件,倒是不妨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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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28.122
→ ilgsu:可能是因為我問的時候講到收回所以老師誤會了...我之前也有 11/03 23:58
→ ilgsu:想說到底是事實行為還是行政處分(因為地本來就國家的) 11/03 23:58
推 ilgsu:不過講到時效、取得的,因為原PO說是"幾年",看來不久,所以 11/04 00:01
→ ilgsu:感覺起來是沒有久到可以取得...祝原PO好運 11/04 00:02
→ ilgsu:因為其實我就是卡在不知道事實或處分才去問老師,想問C大, 11/04 00:10
→ ilgsu:這種狀況如果是原PO沒辦法買下,也沒辦法換地等方式處理,那 11/04 00:10
→ ilgsu:對於房子應該是用"沒收",還是"收回"?或其他用語呢? 11/04 00:11
→ CrazyMarc:沒辦法沒收,因為已知事實是行政機關打算標售,沒意外是 11/04 00:15
→ CrazyMarc:買受的第三人會主張拆屋還地 11/04 00:15
→ ilgsu:那麼如果原PO家沒辦法買下,而且後來也流標了呢? 11/04 00:26
→ CrazyMarc:國家也能主張拆屋還地,現在選情緊繃,我是建議如上面某 11/04 00:28
→ CrazyMarc:大大建議的,找立委辦事處諮詢,並向公地所有權之機關陳 11/04 00:29
→ CrazyMarc:情要租用,有立委服務應該有機會 11/04 00:29
推 ilgsu:暸解了!謝謝C大 11/04 00:30
推 ronuStu:謝謝大大 因為我在異地媽媽不太會用3c我回去再貼上公文 11/04 13:56
推 ronuStu:真的很感激你們!!! 11/04 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