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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地二十八條 有代表權董事在執行職務時之侵權行為 例如駕車前往工作處期間 不慎撞傷某甲 某甲得對該董事代表之法人提出連帶損害賠償 惟今日若該董事無代表權 且向法院登記者 某甲是否得對該無代表權董事所在之法人提出連帶損害賠償? 民法第二十八條 法人對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條文中並未明示該董事是否以有代表權為必要 目前查閱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課本並未提及 目前查到學說有邱(邱聰智老師?)說載及本案 想請教各位前輩是否還有其他學說有相關論述 或是有既存判例可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13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