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hantomli:有賣賣關係就不會是無權佔用(有債之占有本權),但如對 11/11 10:41
→ phantomli:方過戶給他人,你們的契約因對契約以外之人無效,就會變 11/11 10:42
→ phantomli:成無權占有。所以,解決之道就是來文說的:依據契約,請 11/11 10:42
→ phantomli:對方辦理過戶登記。本件時間久遠,但縱使罹於請求權時效 11/11 10:43
→ phantomli:,只要對方「沒有為時效抗辯」,原有的契約上請求權仍可 11/11 10:43
→ phantomli:行使,不致因時效而被削弱。 11/11 10:44
→ KEELJUSTIN:感謝phantomli大大幫我解惑 11/11 10:58
推 leochang:好言好語的跟原賣方談,只是衍生出的"土地增值稅"會很多 11/11 12:00
→ leochang:還有...如果繼承人很多,實務上就更難辦了~ 11/11 12:01
→ yuusnow:重點是他繼承人多不多....很多的話實務上很麻煩 11/11 12:29
推 xa2yz:主張物權效力?大正年間到1945係採意定主義而非登記主義? 11/11 14:28
推 Blue6:一樓正解 11/11 19:07
→ ilanese: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好像也是十五年吧?對方如果以此為 11/12 11:06
→ ilanese:抗辯,你也拿他們沒辦法。 11/12 11:06
→ ilanese:不過因為民法第759條有規定,所以法拍算是一種例外。 11/12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