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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上上一輩時代有一筆土地已作買賣,但買賣雙方未到地政事務所作登記. 事隔多年,原買賣雙方皆已過世,吾輩調閱謄本才知多年延續使用該筆土地係為他人 登記之土地,且買賣後代雙方皆知過去有買賣但尚未作登記. 請問買方係為佔用他人土地嗎? 又該筆土地是否可重新登記為買方?還是已經罹於時效,無法登記? 麻煩大大能簡單幫我解除一下疑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33.214
phantomli:有賣賣關係就不會是無權佔用(有債之占有本權),但如對 11/11 10:41
phantomli:方過戶給他人,你們的契約因對契約以外之人無效,就會變 11/11 10:42
phantomli:成無權占有。所以,解決之道就是來文說的:依據契約,請 11/11 10:42
phantomli:對方辦理過戶登記。本件時間久遠,但縱使罹於請求權時效 11/11 10:43
phantomli:,只要對方「沒有為時效抗辯」,原有的契約上請求權仍可 11/11 10:43
phantomli:行使,不致因時效而被削弱。 11/11 10:44
KEELJUSTIN:感謝phantomli大大幫我解惑 11/11 10:58
leochang:好言好語的跟原賣方談,只是衍生出的"土地增值稅"會很多 11/11 12:00
leochang:還有...如果繼承人很多,實務上就更難辦了~ 11/11 12:01
yuusnow:重點是他繼承人多不多....很多的話實務上很麻煩 11/11 12:29
xa2yz:主張物權效力?大正年間到1945係採意定主義而非登記主義? 11/11 14:28
Blue6:一樓正解 11/11 19:07
ilanese: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好像也是十五年吧?對方如果以此為 11/12 11:06
ilanese:抗辯,你也拿他們沒辦法。 11/12 11:06
ilanese:不過因為民法第759條有規定,所以法拍算是一種例外。 11/12 11:09
sneak: 主張物權效力?大正年間 https://noxiv.com 08/12 22:30
sneak: 有賣賣關係就不會是無權 https://daxiv.com 09/15 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