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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給予我解答....感激不盡 我家住新莊開店,一樓的騎樓早在民國八十年時, 因為當初新莊地區會淹水,所以有墊高, 幾個月前,開始有人連續一直投訴至公家單位,說輪椅無法通行, 於是公家機關派人來說並下公,若我們不處理, 就要執行公權力把騎樓墊高的部份打掉, 後來我們有自行請工人將騎樓裁切,使三個面都有一小部份的斜坡, 進行工程當天,有承辦人員來監工,並由他們寫下切結書,媽媽簽上大名。 現在問題來了,當初切結書上寫:騎樓坡度符合殘障坡度為12:1, (什麼是12:1? 當初來承辦人員監工時都沒有說明, 也沒有告訴我們這樣的施工不符合比例 ),就因為這樣,又一直被投訴, 所以,依簽具切結書卻逾期未改善,工務局行政處分書處以我們兩萬五千元的罰鍰, 如有不服,只能檢送訴願書。 家人覺得很不合理,新莊這裡附近騎樓墊高比比皆是! 就因為我們被投訴,所以我們必須要處理這個問題!(況且我們又不是沒有處理,) 那其它沒被投訴的,工務局就不用對他們處罰嗎? 我們已經提起訴願了,但昨天又寄了一張公文, 勒令我們在本月20號期限內,自行拆除墊高的部份,否則得以按月連續處罰。 我想請問的是: 1.既然已經提起訴願,為何還下公文叫我們拆除? 2.工務局可依我們簽具的切結書內容,作為裁罰的基準嗎? 3.民國80年市區道路條例第九條條文如下:「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地平面, 應依照工程標準建造,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 其已自行建造不合標準者,應由主管機關統一重修。」 當時的條文內容並無現行執法機關所述-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之規定及圖例, 亦即無規範12:1 之事項,其舊條文並規定「其已自行建造不合標準者,應由 主管機關統一重修,所需工料費,得向所有權人徵收之。」 民國93年1月7日修正之市區道路條例第九條條文如下: 「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 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前項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 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 (市) 市區 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 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 一重修。」第一項地平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 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者,直轄市、縣(市) 市區道路主管 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 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其新條文規定「……。前項地平面因 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 (市)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 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 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 請問我們的案例,是否應以當年法條為依據? 若是;「已自行建造、不合標準,」是否應由政府統一重修?亦無行政處罰規定? 若否;適用93年修訂之條文,「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 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此案例因鄰接地為 防火巷埋設管線造成地面高低不平而墊高以便行人通行,是 否主管機關應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 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 重修。亦不得以行政處罰方式迫使改善。 又問:為何隸屬於同一行政區的中正路及新泰路一帶,原先 騎樓墊高之高低不平狀況,是由市公所負擔工程費用,統一 重修??? 我們有詢問營建署,對方告知,在實務上坡度做到12:1的建築物, 比例很少,而我們卻因這個12:1受到裁罰,他也覺得不可思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81.245
foolishboy:我想說訴願的部份:訴願的進行,是救濟的程序。但有關 11/12 01:53
foolishboy:於救濟,並不影響程序的進行。除非救濟結果確定,否則 11/12 01:54
foolishboy:程序照跑。 11/12 01:54
maniaque:12:1 以個人認知,應該是指12公尺的長度對應1公尺的高度 11/12 11:04
maniaque:換言之,6公尺長度上升高度是50cm ,3公尺長度上升25cm 11/12 11:05
maniaque:至於此類投訴,應該不是殘障人士投訴,而是得罪到隔壁街坊 11/12 11:07
maniaque:而且,統一重修表示是大範圍的情況,才有可能政府介入 11/12 11:09
maniaque:整條街坊的騎樓"統一重修"....您看起來是"個案" 11/12 11:10
maniaque:至於營建署電話詢問,天高皇帝遠.....人家也只是電話回答 11/12 11:11
maniaque:就好比現在農委會說某副總統候選人農舍違法,但實際執行 11/12 11:12
maniaque:機關說沒有,可是邀農委會下來會勘,他們卻不派員,把認定 11/12 11:12
maniaque:還是扔給縣市政府....... 11/12 11:12
sneak: 機關說沒有,可是邀農委 https://muxiv.com 08/12 22:31
sneak: 1 以個人認知,應該是 https://daxiv.com 09/15 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