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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想請問有關實務上跟學說對於空白構成要件變更的看法 之前在刑法課上有提到 但卻又好像沒有放很多重點在上頭 雖然現在考完期中考而期中考也很幸運的沒考到 但我心中卻還是存有疑問 考前前一天也特別專注在這個名詞上 就我的認知來說 首先實務上認為空白構成要件只是單純的事實變更因此不適用刑法第二條 所謂的事實變更是指即使補充刑法的行政命令改變了但法規內容本身卻未改變 因此沒有新舊法的比較適用問題 法官認為內容沒有改變是因為刑法還是處罰走私這個行為嗎? 而重點不在於哪些物品被歸類為走私,是這樣嗎? 而學說上則認為這屬於價值結構的變更因此屬於法律變更 學說上認為既然行政命令改變了,刑法所規範的處罰對象以及可罰範圍也跟著改變 因此牽涉到了刑法背後處罰所要保護的法益,所以空白構成要件是法條中所不可或缺的 一但空白要件改變也代表法律改變,因此適用刑法第二條 對我來說學說上的認定比較合理 可是之後又加上了價值結構是在何時改變 而這是我所聽不懂的部份 包含了行為後價值構變更以及行為時的價值結構變更 我的想法是 行為後價值結構變更比較像從舊從輕原則的觀念 好像就是選擇有利行為人的法律 而行為時的價值結構是否變更則有點像限時法的感覺 即使行為後法律不處罰了仍然不能免責 想請問所謂的事實變更是什麼意思? 而為何有兩種對於價值判斷時點的不同意見?這兩種看法背後的觀念基礎為何? 希望我沒有胡言亂語ORZ 也希望有強者能為我解惑 在這裡先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14.48
ChrisBear:實務=文義解釋 學說=立法解釋 兩者立場問題而已 11/19 03:04
ChrisBear:考試寫學說 考上用實務 11/19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