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niaque:現在已經是"預設"限定繼承了吧..... 11/27 18:56
→ maniaque:只是要跟令堂確認一下是否有當年當連帶保證人的借貸.... 11/27 18:57
→ rick65134:就母親的印象 除了父親私下的貸款外 跟母親有關的借貸 11/27 19:14
→ rick65134:皆已繳清 母親應該不會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擔任保證人吧 11/27 19:15
推 ilgsu:不知情那除非是有人偽造文書啦! 11/27 22:36
→ rick65134:所以就先假定沒有好了 那請問繼承部份該怎麼辦? 11/27 23:14
→ rick65134:真的很怕不知不覺就繼承一大筆債務... 11/27 23:15
→ yuusnow:現在已經是全面限定繼承,就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 11/28 00:11
→ yuusnow:何況拋棄繼承支時效並不是從你爸死掉就開始算三個月 11/28 00:11
→ yuusnow:而是從你們知道開始算三個月,你的認知有誤 11/28 00:12
→ rick65134:真的是從我得知我父親往生後才開始算喔? 那這個時間點 11/28 00:50
→ rick65134:又該如何確認呢? 我可以裝死說我不知道嗎? 11/28 00:50
→ sephiroth913:債權人會透過法院通知繼承人。 11/28 01:19
→ rick65134:所以只要等法院公文到了 才開始3個月的倒數計時? 11/28 02:38
→ rick65134:(如果沒意外的話 我姊弟三人應該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11/28 02:39
推 sephiroth913:收到後就開始算知悉,倒數三個月。 11/28 09:47
→ yuusnow:你們姐弟有意外還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阿= = 11/28 10:33
→ yuusnow:你說你不知道要拿出證據阿,通常是會請人來作證 11/28 10:34
→ yuusnow:不然你說你不知道,結果有出席喪禮,這叫誰信?? 11/28 10:34
→ rick65134:所以到底是等公文就好 還是要隨時注意那邊的情形? 11/28 11:22
→ rick65134:基本上 我們是不會有父親那邊的穩定資訊來源 只會有親友 11/28 11:24
→ rick65134:偶爾閒聊時 主動提供那邊的資訊 因此不會有y大說的情形 11/28 11:26
→ rick65134:上述所謂"裝死說我不知道"只是一個假設 原則上在我們得 11/28 11:28
→ rick65134:知相關資訊時 我們就會立即主動去辦理相關程序 就只怕法 11/28 11:29
→ rick65134:律是以過世時即開始倒數計時3個月 那我們很有可能會誤點 11/28 11:30
→ sindyevil:隨時注意 是不會有「公文」通知令尊的生存狀況 11/28 11:36
→ yuusnow:法律一直都是以知悉時開始計算..... 11/28 11:54
→ yuusnow:至於如何證明你"沒知悉",是你的問題 11/28 11:56
→ yuusnow:人死掉並不會有公文通知他的家屬說誰誰死了,上面的說法是 11/28 11:56
→ yuusnow:指如果令尊有債權人,債權人會向法院查詢有無拋棄繼承 11/28 11:57
→ yuusnow:沒有的話會請法院讓他們去調閱繼承人的戶籍謄本,進而通知 11/28 11:58
→ yuusnow:繼承人說你的繼承已經開始,如果此時距離死亡已超過三個月 11/28 11:58
→ yuusnow:那繼承人方面要自行舉證他"不知悉",然後進行拋棄繼承程序 11/28 11:59
→ yuusnow:(拋棄繼承送法院時,如已超過三個月,法院會叫你們補正擬 11/28 12:00
→ yuusnow:們不知悉的證據,大多是用戶籍或請證人來作證等等) 11/28 12:00
→ yuusnow:法院准予備查後,拋棄繼承完成,債權人就繼續往下一順位 11/28 12:01
→ yuusnow:找,直至無人繼承後,債權人依法以利害關係的身分請求選任 11/28 12:01
→ yuusnow:債務人的遺產管理人。不過後面跟你們無關...你們到准予 11/28 12:02
→ yuusnow:備查那邊就結束了。 11/28 12:02
→ rick65134:感謝樓上諸位大大的說明 尤其是y大 大致上了解了 11/28 19:15
→ rick65134:原則上 已經十多年不相往來 要證明不知悉 應該也不太難 11/28 19:17
→ sindyevil:其實要證明沒有的東西 比較困難 11/28 21:38
→ yuusnow:S大所言即是 要證明沒有的東西,比證明有的難 = = 11/29 10:12
→ phantomli:有分開居住事實,會容易得多,加上親友亦可證實,生前幾 11/29 10:33
→ phantomli:無往來,又無處理喪葬事宜,輾轉方知往生,也合乎情理。 11/29 10:34
→ phantomli:其實沒有那麼難,但如果是「狡辯」,總會有蛛絲馬跡會露 11/29 10:35
→ phantomli:出馬腳~建議果若發生,仍於第一時間辦理為妥。 11/29 10:36
→ rick65134:感謝樓上的建議! 11/29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