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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大家好 小弟這裡有一個疑問 就是 我目前的情形是 家中有3個姊弟 我排行老么 父母離異時 我17歲 兄姊均年過20 我等姊弟3人均屬於母親一方 父母離婚後 均未再與父親有任何聯繫 但近日從一些親友間耳聞 父親離婚後的財務狀況在旁人眼中似乎不慎理想 原本就已經沒多少收入了 卻依舊開銷不低 因此我們懷疑父親是否有向銀行機關進行相關貸款程序 (未離婚前即有不少之貸款次數) 現在比較麻煩的是 父親年歲已高 且我等姊弟久未聞問 若是父親往生後 我等姊弟應該短期內也不會得知此消息 恐會超過法定之放棄繼承時限 (繼承事實之產生(亦即父親往生) 後3個月內) 請問有何程序可以事先辦理以避免超過放棄繼承時限嗎? 難不成要找人時時刻刻叮著父親之健康狀況?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14.33
maniaque:現在已經是"預設"限定繼承了吧..... 11/27 18:56
maniaque:只是要跟令堂確認一下是否有當年當連帶保證人的借貸.... 11/27 18:57
rick65134:就母親的印象 除了父親私下的貸款外 跟母親有關的借貸 11/27 19:14
rick65134:皆已繳清 母親應該不會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擔任保證人吧 11/27 19:15
ilgsu:不知情那除非是有人偽造文書啦! 11/27 22:36
rick65134:所以就先假定沒有好了 那請問繼承部份該怎麼辦? 11/27 23:14
rick65134:真的很怕不知不覺就繼承一大筆債務... 11/27 23:15
yuusnow:現在已經是全面限定繼承,就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 11/28 00:11
yuusnow:何況拋棄繼承支時效並不是從你爸死掉就開始算三個月 11/28 00:11
yuusnow:而是從你們知道開始算三個月,你的認知有誤 11/28 00:12
rick65134:真的是從我得知我父親往生後才開始算喔? 那這個時間點 11/28 00:50
rick65134:又該如何確認呢? 我可以裝死說我不知道嗎? 11/28 00:50
sephiroth913:債權人會透過法院通知繼承人。 11/28 01:19
rick65134:所以只要等法院公文到了 才開始3個月的倒數計時? 11/28 02:38
rick65134:(如果沒意外的話 我姊弟三人應該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11/28 02:39
sephiroth913:收到後就開始算知悉,倒數三個月。 11/28 09:47
yuusnow:你們姐弟有意外還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阿= = 11/28 10:33
yuusnow:你說你不知道要拿出證據阿,通常是會請人來作證 11/28 10:34
yuusnow:不然你說你不知道,結果有出席喪禮,這叫誰信?? 11/28 10:34
rick65134:所以到底是等公文就好 還是要隨時注意那邊的情形? 11/28 11:22
rick65134:基本上 我們是不會有父親那邊的穩定資訊來源 只會有親友 11/28 11:24
rick65134:偶爾閒聊時 主動提供那邊的資訊 因此不會有y大說的情形 11/28 11:26
rick65134:上述所謂"裝死說我不知道"只是一個假設 原則上在我們得 11/28 11:28
rick65134:知相關資訊時 我們就會立即主動去辦理相關程序 就只怕法 11/28 11:29
rick65134:律是以過世時即開始倒數計時3個月 那我們很有可能會誤點 11/28 11:30
sindyevil:隨時注意 是不會有「公文」通知令尊的生存狀況 11/28 11:36
yuusnow:法律一直都是以知悉時開始計算..... 11/28 11:54
yuusnow:至於如何證明你"沒知悉",是你的問題 11/28 11:56
yuusnow:人死掉並不會有公文通知他的家屬說誰誰死了,上面的說法是 11/28 11:56
yuusnow:指如果令尊有債權人,債權人會向法院查詢有無拋棄繼承 11/28 11:57
yuusnow:沒有的話會請法院讓他們去調閱繼承人的戶籍謄本,進而通知 11/28 11:58
yuusnow:繼承人說你的繼承已經開始,如果此時距離死亡已超過三個月 11/28 11:58
yuusnow:那繼承人方面要自行舉證他"不知悉",然後進行拋棄繼承程序 11/28 11:59
yuusnow:(拋棄繼承送法院時,如已超過三個月,法院會叫你們補正擬 11/28 12:00
yuusnow:們不知悉的證據,大多是用戶籍或請證人來作證等等) 11/28 12:00
yuusnow:法院准予備查後,拋棄繼承完成,債權人就繼續往下一順位 11/28 12:01
yuusnow:找,直至無人繼承後,債權人依法以利害關係的身分請求選任 11/28 12:01
yuusnow:債務人的遺產管理人。不過後面跟你們無關...你們到准予 11/28 12:02
yuusnow:備查那邊就結束了。 11/28 12:02
rick65134:感謝樓上諸位大大的說明 尤其是y大 大致上了解了 11/28 19:15
rick65134:原則上 已經十多年不相往來 要證明不知悉 應該也不太難 11/28 19:17
sindyevil:其實要證明沒有的東西 比較困難 11/28 21:38
yuusnow:S大所言即是 要證明沒有的東西,比證明有的難 = = 11/29 10:12
phantomli:有分開居住事實,會容易得多,加上親友亦可證實,生前幾 11/29 10:33
phantomli:無往來,又無處理喪葬事宜,輾轉方知往生,也合乎情理。 11/29 10:34
phantomli:其實沒有那麼難,但如果是「狡辯」,總會有蛛絲馬跡會露 11/29 10:35
phantomli:出馬腳~建議果若發生,仍於第一時間辦理為妥。 11/29 10:36
rick65134:感謝樓上的建議! 11/29 16:56
sneak: 指如果令尊有債權人,債 https://noxiv.com 08/12 22:33
sneak: 真的是從我得知我父親往 https://daxiv.com 09/15 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