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dding0809 (會心一笑〃)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離職預告期的問題
時間Tue Nov 29 01:20:59 2011
勞基法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
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意思是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 不需要有預告期嗎?
許多網友跟我說就是不需要預告期的意思,我想在確認一下
那假如,公司要我們簽一張【員工守則】
裡面有一條寫
※員工如需離職,須提前二星期提出申請,並且須將業務交接清楚才可離職,如私自離職
視同曠職,但若有新進人員遞補職缺且業務交接清楚無誤後,經許可後即可提前離職。
這條規定裡並沒有提到工作未滿3個月也須離職預告期,
這張【員工守則】並無公司印章,但有我的簽名。
那這樣"該不該有離職預告期",到底是勞基法算數?還是【員工守則】算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233.153
→ jaykle:除非雇主發生損害勞工事宜 否則都要事先預告的 11/29 01:30
推 phantomli:現在是雇主要員工走,還是員工自己要先走? 11/29 08:44
→ sindyevil:簽名即有效,不以公司是否用章與否. 11/29 09:15
→ sindyevil:至於內容是否合法有效,那是另外判斷,是誰要員工走?Y 11/29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