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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到一家公司上班 10月26日外派到國外 公司在10月25日才拿合約給我讓我當場簽約 以前未簽署過這種勞動契約 合約中有一條是工作未滿三年須自付前次來回機票費用 我只做了一年就離職 是否真的要全額自付~對我目前狀況是一個很大的負擔 現在公司已經將上個月的薪水扣除未發放給我 這個月的薪水也說要扣除抵銷機票費用 到公司辦理離職時要我把剩下的費用結清 由於付不出來所以我到勞工局申請調解 在國外工作時幾乎每天都要加班到晚上11點之後 這樣的工作時間是否可跟公司要求加班費 公司也沒有置備打卡簽到的用品 只有一整年的郵件備份~是否可以做為證據 證據力是否足夠 希望有了解勞工法規的鄉民們能提供點意見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9.122
hungchieh:加班費部分應依勞基法24條規定計算請求; 12/02 13:09
hungchieh:機票費用部份因契約是合意簽立,建議循勞工調解解決 12/02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