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dsome520 (抽煙~是一種心情)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勞資糾紛問題
時間Wed Nov 30 02:25:33 2011
去年10月到一家公司上班
10月26日外派到國外
公司在10月25日才拿合約給我讓我當場簽約
以前未簽署過這種勞動契約
合約中有一條是工作未滿三年須自付前次來回機票費用
我只做了一年就離職
是否真的要全額自付~對我目前狀況是一個很大的負擔
現在公司已經將上個月的薪水扣除未發放給我
這個月的薪水也說要扣除抵銷機票費用
到公司辦理離職時要我把剩下的費用結清
由於付不出來所以我到勞工局申請調解
在國外工作時幾乎每天都要加班到晚上11點之後
這樣的工作時間是否可跟公司要求加班費
公司也沒有置備打卡簽到的用品
只有一整年的郵件備份~是否可以做為證據
證據力是否足夠
希望有了解勞工法規的鄉民們能提供點意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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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9.122
→ hungchieh:加班費部分應依勞基法24條規定計算請求; 12/02 13:09
→ hungchieh:機票費用部份因契約是合意簽立,建議循勞工調解解決 12/02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