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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現在正在嘉義服替代役,事情是發生在今天早上出勤務的時候 早上和學長騎公務車出勤(學長騎車載我),經嘉義市體育路時與路旁要左轉的機車擦撞 我們騎在外線道,對方是停在路邊要直接左轉(非路口待轉區) 當時車速大約40~50左右 因為對方起步突然,我們往左閃避不及後撞上 對方是兩名高中生(說駕照放在學校沒帶)其中一名乘客腳上有小擦傷 我和學長人都沒事,但機車側板有稍微受損(如圖:http://ppt.cc/waZ@) 報警後已做了蒐證和酒測,警察有寫下事發經過讓雙方確認簽名但沒到警局做筆錄 之後單位長官和對方家長都有來處理,警察在蒐證完後離開,長官帶對方去醫院 我們則是繼續執行勤務 但今天下午下班回來後聽長官說對方很強硬要我們負責賠償醫藥費(300$) 說是我們的錯要我們出醫藥費 我想問的是對方機車不在待轉區而是直接橫越馬路左轉是否有違反相關道路安全條例? 對方一直說我們沒注意左右的車子,可是我們是直行車他們又突然起步根本來不及 = = 想問問看有沒有相關的法條可以幫我相對方澄清事實,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0.36.40
Ctmate:才300元,用強制險賠一賠就好了,不然小屁孩爸媽要是難搞 11/30 18:36
Ctmate:就告過失傷害,那樣付出的就不是300能解決的了 11/30 18:37
kirimaru73:能確定和解掉的話 300沒有不接受的道理 11/30 22:02
depravity:三百 還管啥保險自己快掏錢和解重要啊 11/30 22:10
OAzenO:你需要的不是法條 需要的是行車紀錄器等證據 11/30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