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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自由時報看到這則新聞: http://ppt.cc/cd0c 我覺得有點不合理,如果按照舉證責任 不是應該喝下雞精的那方要提出證明? 如果說只是轉贈就必須盡到注意義務, 好像也不該判這麼重 賣過期商品的商家都沒判這麼重 = = 這件案子請問大家怎麼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0.62.179
maniaque:愛跟恨本來就是"一體兩面"..... 12/07 17:56
kirimaru73:本來就有注意義務 只是感情好就不會計較 不好就..... 12/07 18:06
kiwicc:m大有看到重點 XDD 12/07 18:08
depravity:跳過不看 XD 12/07 19:02
kirimaru73:不知道有沒有法/檢/律師私下抱怨被一堆案件放閃光XD 12/07 19:31
depravity:偷偷加碼就好了 XD 12/07 20:22
aova:沒有證據為什麼還可以這樣判啊 12/08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