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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乙有400萬債權,乙本身存款剩下是200萬,然而乙對丙也有500萬的 債權,而且也已經到清償期。 假設甲可以代位的話,請問為什麼代位乙行使債權,而請求丙把500萬還給 乙的時候,是主張"其中的200萬由原告甲代位受領"? 而不是直接主張"其中的400萬由原告代位受領"?因為甲對乙本來就有400萬 債權,這樣不是比較乾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220.131
depravity:400萬值得請專業的操作更乾脆 12/09 12:02
chihchien:的確比較乾脆沒錯 不過200萬是現扣押現執行 一個是乙對 12/09 14:22
chihchien:丙的執行名義 最後還是要去查財產再去執行 了解差異了嗎 12/09 14:23
大致上可以理解,感謝。只是我想續問,如果乙跑路了找不到人,直接代位主張 400萬對甲來說不是比較保險?雖然會花一些時間但是至少能拿全額。 我只是很不能理解為什麼就是堅持只拿200,只是為了時間而能迅速拿到錢?還是說 有甚麼像是這種金錢之債,特定在哪一個部分仍然是乙的權利之類的思考? 上面是我想不通而亂想亂講的,還是感謝二位。 ※ 編輯: Tristan 來自: 111.243.220.131 (12/09 15:15)
phantomli:針對C大推文,個人有不同意見。首說到強制執行,不論是 12/09 16:17
phantomli:對財產或權利,一部或全部,均應有執行名義始得為之,在 12/09 16:17
phantomli:「債權人之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之債權」應無 12/09 16:18
phantomli:區別。另外,債權人代位受領清償後之債權債務關係,應是 12/09 16:19
phantomli:「抵銷」(同屬金錢債權),而非「執行」。故只須有債權 12/09 16:19
phantomli:存在,均已屆清償期,且種類相同、互負給付義務即為已足 12/09 16:20
phantomli:。就不用煩勞債權人將所代位受領的錢,還給債務人再跟他 12/09 16:20
phantomli:要。 12/09 16:21
phantomli:而至於所請求之範圍,實在想不到何以只能侷限於「債權可 12/09 16:21
phantomli:能不足受償」的部分。按債權人所代位行使者乃「債務人之 12/09 16:25
phantomli:全部債權」,但僅具有受領權,而無優先受償權,所行使獲 12/09 16:26
phantomli:償之代位債權應由全部債權人依比例分配(此可參21台上30 12/09 16:27
phantomli:5判例之意旨)準此,若本件債權人欲代位債務人向第三債 12/09 16:28
phantomli:務人行使其500萬之債權,且無其他債權人,則於受領後依 12/09 16:29
phantomli:抵銷之規定,將其中四百萬元用以清償自己之債權,所餘一 12/09 16:30
phantomli:百萬元返還予債務人,似並無不可。 12/09 16:30
chihchien:我想我可能打太快以致沒有表達出我的意思 12/11 04:01
chihchien:我的理由很簡單 對乙現有存款200萬的部分 當然要假扣押 12/11 04:02
chihchien:起來 有什麼執行名義就馬上去執行 這個是看的到拿的到的 12/11 04:02
chihchien:對丙代位去請求 一來要先提代位之訴 二來丙的財產狀況 12/11 04:03
chihchien:又不明 三來執行程序又較複雜 理論上當然對丙提代位 12/11 04:04
chihchien:之訴 以乙對丙之債權來滿足甲之債權 當然可以 並無優劣 12/11 04:05
chihchien:但實際遇到狀況 實在沒有理由不先想辦法對乙之存款執行 12/11 04:06
chihchien:而對丙提起代位之訴 到最後乙如果又脫產 甲不就哭哭了 12/11 04:06
chihchien:實際提起代位之訴會發生問題的狀況實在太多了 有得拿就 12/11 04:07
chihchien:先拿 才是保障債權人債權的上策 12/11 04:08
sneak: 對財產或權利,一部或全 https://muxiv.com 08/12 22:34
sneak: 但實際遇到狀況 實在 https://daxiv.com 09/15 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