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ce2004 (我高興)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扶養費
時間Sat Dec 10 23:29:29 2011
※ 引述《lzbmhpwj (郭毛毛)》之銘言:
: ※ 引述《kai30640 (kai30640)》之銘言:
: : 丈夫告我不履行同居義務
: : 要求離婚
: : 小孩歸他
: : 我每月5000扶養費直到小孩成年
: : 請問我每月薪水實領2萬生活
: : 能否降低扶養費用
: 其本上針對妳的案件有關於扶養費的問題其實在後
: 法官主要必先針對妳丈夫離官司是否成立
: 如果成立後才有小孩扶養費的問題存在
: 其本上依民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均有教養小孩的義務
: 而在扶養費上,法官大多依照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佈的
: (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表)結果來做考量(可自行網站上找)
: 並參考雙方之經濟狀況及離婚過失比例分配後再行決定妳要付多少
: 但一般來說,如果離婚了又沒有監護權,有監護權的一方要求5000元
: 其實算是滿合理的,實務上比這多的還有呢!
: 我所協助的案子中法官就有照收支調查表的金額一塊都沒少
: 而判了每月一萬三千多元呢…請卓參
我朋友有親身經驗(也就是15914那篇推文中d大所說的1500元的人)
建議還是可以打官司由法官判
以朋友的經驗 法官判定 小孩一個月的費用約六七千(男方賺6萬 女方約2萬)
而非依照主計處公佈的每人一個月生活費一萬多去計算
最後比例原則女方只要付1500元
當然每個法官判定的標準也許不同 但相信好的法官會就實際男女雙方誰對誰錯
給予對的人那方比較好的判決!!!
另外在給有需要的人參考一下
對於如果離婚協議書有寫到A方負責監護及扶養
結果幾年後A提告B方不當得利 B方必須支付先前幫墊的扶養費用及爾後的扶養費用
對於爾後的扶養費用 這不用說一定要繳
但針對不當得利 B必須支付先前代墊費用這部分
由於一審法官判定B方需支付A代墊費用 (不當得利勝訴)
後訴諸二審 二審法官判定 代墊費用乃是父母雙方內部協定為有效(不當得利敗訴)
所以不需支付代墊費用
以上給有需要的大大可以參考(因為之前討論清一色都認為B需支付代墊費用,
理由是養孩子是不可抹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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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7.20.150
推 depravity:為何我記得清一色是不當得利不成立只是協議不拘束小孩 12/10 23:34
→ depravity:是小孩還是可以跟協議不用付的那方要不是協議中要付方 12/10 23:35
→ france2004:當初A就是以小孩名義跟B要代墊費用 12/10 23:37
→ france2004:但由於代墊費用前提是由於父母內部協定 所以有效 12/10 23:38
→ france2004:如果沒有內部協定 那小孩跟B要錢 應該就會勝訴 12/10 23:39
→ yuusnow:當初不是說是用小孩名義要未來扶養費,男方名義要不當得利 12/11 16:18
→ yuusnow:\但因為離婚協議是拘束男方跟女方,所以一審不當得利敗訴 12/11 16:18
→ yuusnow:時就建議上二審,因為男方以他的名義要,是在離婚協議拘束 12/11 16:19
→ yuusnow:範圍內,而且我記得當時似乎並沒有一面倒認為需支付代墊 12/11 16:19
→ yuusnow:版友是說未來的部分不可避免是一定要支付的,代墊部分就 12/11 16:20
→ yuusnow:說要看是誰要,小孩要的話要支付的可能性就大 12/11 16:22
→ yuusnow:而男方可能認為是自己出的,所以用自己的名義要不當得利 12/11 16:24
→ yuusnow:但這樣反而讓他可能敗訴..... 因為當初協議是由男方支付 12/11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