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roxqoo (池府千歲)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勞資問題一問
時間Mon Dec 12 00:28:48 2011
請問這樣的資方有無違法?
我在11/5進入《某某牛排》打工
當時副店長跟我說薪資是兩萬四 全勤再加兩千
當時他只跟我說隔日幾點上班 沒跟我說詳細的上班時間…
上班時間是我事後才知道的 如下
★★★上班時間★★★
週一到週五 9:30~14:30 + 16:30~22:00 共10.5小時
週六、週日 9:30~22:00 共12.5小時
月休四天 (我只休過週一、週四、週五)
沒有加班(工作超時也不給錢就是)
然後拿了一些東西要我回去寫一寫
其中有幾項蠻奇怪的 像是…
『本人___同意 試用期三個月 試用薪資___元』 ←這個試用薪資沒寫上去 就要我簽名
還有一些 忘記了
總之 他就是要我名字簽一簽 其它的都交給公司填就好了 不然公司不會讓我做的…
因為臨時出了點事 不得已才出來找工作做 當時也顧不了那麼多了
一直到工作後才發現
工時不但頗長 而且還常常得做白工
舉個例
公司週一到週五 14:30~16:30是休息時間
但客人如果超過二點半還不走 我們也不能休息…
(這種情況大概一週會遇到個二三次左右)
且…就算客人走了 但我還是要整理桌子、環境 弄完才准休息
所以幾乎天天都無法準時休息 平均而言 大概都要到三點那邊才能休息…
再來
公司週三進貨 下午會有卡車來
每次我都要犧牲休息時間來搬貨
通常搬貨+入庫的時間 大概都要一小時半左右 所以週三根本沒時間休息!!
但這段時間(14:30~16:30)公司一樣不給薪水 這點是我覺得最不合理的地方!!!!!
最後
每次下班時都要收尾(掃地拖地那種…)
有時候副店長排的人手 很明顯不足以應付那些收尾的差事
害得大家都要忙到十點十幾二十分才能下班
雖然在別的工作上這應該算是常態 但對於勞方的我們 我們的權利真的沒有受損嗎??
最近我申請離職 (離職日12/15)
問了副店長一些問題 得到的答案大概是這樣
Q:計薪日是幾號到幾號
A:1~30
Q:所以我11/5做到12/15沒有全勤?
A:沒有
Q:這樣我第一個月的薪水(11/5~11/30)大概多少
A:你做一個月(11/1~11/30)是兩萬二 你少做四天 自己減四天的工錢 大概就知道了
Q:怎麼不是兩萬四??
A:你現在試用期 我覺得你表現不好 表現好才有兩萬四
Q:那這樣換算下來 我的工錢明顯沒到規定的最低薪資 98塊1小時不是?
A:你是正職 不是工讀 正職的錢比較少 因為還有加上勞健保
(正職的錢不是比工讀多嗎?_? 就算少 也少得太誇張了吧… 勞健保真的有這麼貴嗎??)
大概就這些 其它的想到再補
上面是敘述經過 問題不多
主要是想問 這樣的情況 資方有沒有違法??
因為我簽了那個不完整的同意書 所以在法律上就會吃虧?? (試用時薪沒寫的那個)
還有 印象中…連續上班幾個小時後 不是有加班費可以拿??
(1.33、1.66什麼的… 餐飲業也適用嗎??)
大概就這樣 請幫我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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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7.82
推 ripeSelf:勞工局歡迎你,打個電話吧,有很多小地方違法。 12/12 01:56
→ dophinn:+1 12/12 02:51
推 phantomli:加班費,餐飲業無除外規定,應依勞基法規定。只是本件原 12/12 08:18
→ phantomli:PO要說雇主違法或違約,於「舉證」上會因為空白契約的簽 12/12 08:19
→ phantomli:署而有很大的證據上不利益(難以證明所言為真)另外,試 12/12 08:19
→ phantomli:用期之薪資福利約定較正職為低,為法律所容許,只是薪資 12/12 08:20
→ phantomli:與福利內容仍應事先約定。全勤獎金則視公司規定,如為出 12/12 08:21
→ phantomli:勤整月才有發放,也是可以(獎金本屬雇主的管理權限)。 12/12 08:22
→ phantomli:本件看來,就「休息時間」及「加班費」這二點,是比較能 12/12 08:22
→ phantomli:舉證違法的~建議與勞工局談之外,另找管道詢問律師如何 12/12 08:24
→ phantomli:不拿資遣費繼續工作,不然去了一趟勞工局就要你打包走人 12/12 08:25
→ phantomli:,豈不是經濟上更陷入困境~ 12/12 08:25
休息時間跟加班費違法 那最低時薪呢??
今天領錢 我只領到一萬八 (11/5~11/30的工資)
沒記錯的話我十一月只休三天… 如果記錯的話 最多也只休了四天的平日
(11/5、11/6、11/12、11/13、11/19、11/20、11/26、11/27
這八天都是上9:30~22:00 共12.5小時)
現在就當我記錯 我休了四天
這樣算起來我十一月共做了8*12.5(假日) + 14*10.5(平日) = 247小時
姑且不論加班費和超時工作費 光是換算成時薪 就明顯高出一萬八很多了吧…
那個副店長是跟我說:「正職是看月薪 不是看時薪」
我想問… 正職的月薪換算成時薪 如果沒有高於98塊1小時 難道沒有違法嗎??
※ 編輯: zeroxqoo 來自: 111.242.17.82 (12/12 15:26)
→ zeroxqoo:還有 如果有辦法證明他當初確實是讓我簽了那份沒寫薪資 12/12 15:28
→ zeroxqoo:的契約 那資方是不是還須承擔一些法律上的責任?? 12/12 15:29
推 phantomli:「正職是看月薪 不是看時薪」是這樣沒錯~另外即便證明 12/12 15:59
→ phantomli:你簽的是空白薪資的契約,那你還要另外證明「你們講好試 12/12 15:59
→ phantomli:用期薪資為何」,依來文似無明確約定,這部分很難證明雇 12/12 16:00
→ phantomli:主違約。 12/12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