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工作上遇到了關於何謂預備之訴的問題
網路上有去查了一下, 感覺好像是法院進行訴訟的時候訴狀上
可以有第一理由與第二理由, 讓法官在不採信第一理由的時候可以接著看
是否第二理由是可接受的. 想請問是不是就是這樣的意思呢? 接著我想問"預備之訴"
這樣的一個名詞是否有在哪一條法律中有定義阿? 最後我想請問預備之訴是否台灣法
律實務上只限於在法院的訴訟階段才有, 而一般訴願(例如不滿智慧財產局的駁回而進
一步向經濟部提起的訴願)中是不允許有預備之訴?
先謝謝答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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