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g83 (人見人愛,車撞爆胎)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車禍提告相關證物
時間Wed Dec 14 22:43:50 2011
事關我女朋友的父母,詳細我也不太清楚,附上她雙親寫的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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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00年9月26日18時26在新莊區龍安路與民安路口等待號誌
路燈亮的第一時間,我左前方有一小貨車,剛慢速起步時,
突然,從右側方衝出一台機車(125CC改裝車),然後擦撞,我方機車朝左側對向倒地
起身後,左手腳腫脹破皮挫傷瘀青,隨後報警處理、告知丈夫
警察到場看我傷勢不輕,便請我先就醫後筆錄,
交警受理時,對方坦承因搶黃燈過失(當時確實已轉紅燈)
擦撞、損壞的機車、手腳受傷無法上班至10月8日之薪水以八千元賠償和解
念其年輕人經濟負荷,答應其和解要求。
到了10月5日,對方致電於交警:「我沒有錯,不願賠償。」
交警另約10月8日再行協調,而當天早上,其父親到場為子壯膽
反賴本人擦撞其子造成事故,擺明不願賠償和解
交警只能替本人提出告訴,回家等候傳票。
如此莽惡無理,父不如子的社會逆倫,故意浪費社會資源,真叫人不敢領教。
受其無妄之災,難以接受。請檢察官大人主持公道。
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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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大概詢問
其發生路口監視錄影器損壞、且機車已進行維修僅存照片佐證
事故時間已久,估計對方機車也進行完善的整修
唯一有利情況為對方是供詞前後不一,警方卻刪除舊有供詞,更新最新供詞
我想請問陳情書如此撰寫,是否可行
是否需要再準備何種佐證
勝訴可能性?是否要聘請律師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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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ncheming:當時有做事故鑑定嗎? 12/15 00:01
→ pog83:當下並無 12/15 23:39
→ bencheming:那有請版上高手(攤手) 12/16 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