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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們, 本票是本身就成立一個債權, 所以本票有效就有效, 所以債權人可以憑本票跟債務人要錢, 還是說本票只是類似一個質物一樣呢? (我不太懂本票應該稱什麼權,以下暫稱質權) 有種狀況是, 甲欠乙錢,時限到了,甲開本票給乙還債, 這好像叫做以新債償舊債。 但是如果是甲跟乙借錢時,沒寫借據更沒開收據,就直接開本票作為清償保證呢? 或者是甲跟乙借錢時寫了戒具但沒開收據,而有開本票呢? 我想說: 如果法官問乙:因何甲開本票給你? 乙當然回答:因為甲跟我借錢。 當然,這種契約不是要式,是要物, 所以我知道不必有借據也可以成立這種消費借貸契約。 但是如果乙不能證明甲確實曾經從自己手中拿去了所借的錢, (很少人交錢時還錄影紀錄吧?倒是開收據或旁有證人較為常見) 那麼釐清本票本身是否即一個債權就很重要啦! 因為如果本身就是一個債權,那乙當然可以藉以跟甲要錢。 但是如果本票只是類似一個質物的性質, 那麼甲可以因為乙不能證明確實曾經把錢交給甲, 而主張此消費借貸契約不成立,而從權利也就是本票的質權當然也不成立, 所以乙只好活活地嚎啕大哭,懇求甲不要那麼賤......? 嗯嗯, 上面是詳細版, 簡單兩句話說明問題: 1.本票是本身即成立一個債權而可藉之討債,還是必須主借貸契約成立本票才有用? 2.本票是否會因為簽的原因不同(比如買賣契約中以本票代為付款, 其簽發的原因就跟我提問的假設原因不同)而有不同效力呢? -- 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聲怒吼、泯滅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亂舞、 凶神惡煞、如禽似獸地朝我猛撲,根本不是來救你們;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02.67
ChrisBear:票據無因性 12/16 01:43
ilgsu:我還以為只有物權處分是無因性哩!感謝 12/16 03:02
chihchien:在以本票為清償工具時,需要有代物清償的約定 始成立代 12/16 10:07
chihchien:物清償 使原債權消滅 否則僅適用新債清償的原則 也就是 12/16 10:08
chihchien:新債不清償 舊債不消滅 12/16 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