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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釋中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嗣後再犯 ,究否有累犯規定之適用,其理由何在? 2.刑法第58條就有關罰金刑之科刑,有明定除前條之規定外,另有科刑及酌量加重之審酌 標準,請敘明該條有關罰金科刑審酌及酌量加重之規定為何? 3.刑法第59條之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依其規定,如何與刑法第57條之規定區別其適用?而有罪被告得邀此第59條之寬典 之要件為何?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0.61.252
ilgsu:3的要件就是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 12/16 17:04
ilgsu:被起訴者所作所為是否符合要件就由法官判斷 12/16 17:05
kirimaru73:57條"字面上"只准你減輕到最低度刑 12/16 17:10
kirimaru73:你覺得還應該繼續減的時候就適用59條 12/16 17:10
kirimaru73:要件就是"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 也就是法官腦內想法 12/16 17:15
phantomli:作業的話,先說想法及所查得的資料~這些問題不可能找不 12/16 17:16
phantomli:實務見解。 12/16 17:16
不是作業喔,是我在書上看到的題目
ChrisBear:這是作業文 12/16 17:28
depravity:其實三題都回答書上有就好了 XD 12/16 18:26
※ 編輯: tingshan0924 來自: 114.32.231.172 (12/16 19:51)
bencheming:1.未執行完畢 2.58條後面有說吧搭配57/59 3.看法官XD 12/16 20:09
s1an:想問問題 應該要先講講自己的想法吧 12/18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