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gsu (佳惠再也不理我了嗎)
看板LAW
標題[討論] 役男的意願為準?
時間Sat Dec 17 10:57:25 2011
剛剛新聞看到某役男拒絕原替代役的體位判定,
自費複檢以後要服一般役。
以他的狀況我想當然沒問題(他78年次),
但我因而想到兩個問題:
1.現在有些人是高中畢業以後不打算繼續升學,因此18歲就申請提前服役。
如果今天發生這件事的是這種人,
18歲的話恐怕還沒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
(1)他去醫院自費複檢是否屬於法定代理人得撤銷的買賣契約?
我覺得是...買賣不一定是買賣東西,也可以是勞務。
體檢算是醫院對申請人給付的勞務,所以是買賣契約。
然後進入一些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可以做而有效的事,
比如符合身分地位的必要行為:
已經有公費體檢了,顯然這不是必要行為。
若非健保給付給付範圍,更表現出這個行為並非其身分地位有必要的行為。
又如一定金額的處分力...這條法我一直很不懂要怎麼用...
因為基本上孩子的錢除自己有打工者外,不然幾乎都是法代給的,
到底要多少錢以內算是法代允許自行處分的金額?
以零用金來說應該很少有人一次給上千,而自費體檢應該一次都上千塊在跑的。
(我記得當時我報名志願役軍官的體檢就一千四還一千五...而這個價格我相信一定還有
特別優待了)
就壓歲錢來說,存個上萬不是難事,難道限制行為能力人上萬的東西也可以隨便買賣嗎?
(2)18歲+20歲-的人跑去申請複驗,應該是行政程序,有為此行政程序的行為能力嗎?
我的想法是,因為是役男,依行為乃其身分地位必要即有效,視為有行為能力。
2.
(1)當年我26歲時志願役軍官受訓期間從成功嶺退訓,軍方已經幫我辦完,
但是又不准我自己離開,
說必須有親人來接才可以走。
(當然後來是找到我台中的姑姑來把我帶走了)
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我一直覺得,我已經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但軍方主張:有人出營區以後出事,家長就來怪東怪西,為免困擾所以要家人來帶走,
表示你出營區以後發生的事要由你家人負責,就沒得怪軍方了。
我實在很不能理解這種理由是否有合法性,不然放假時為何不用家長或親屬領走?
放假跟退訓兩種離營唯一的差別是公法關係尚未消滅跟已消滅的區別......
但既然已消滅,軍方更不能管我不是嗎?
這裡恐怕有人會誤會我說的已消滅、不能管我,回答我:他的規定是親屬領走時退訓才
正式生效(不過其實軍方是說退訓已經生效),所以還沒領走就管得著。
不過我不是在討論退訓何時生效,而是說,我要走了,我自己離營公法關係仍是消滅,
出事家屬來吵鬧那就是家屬番癲,所以我認為不應以怕家屬吵鬧為由不許自行離營。
(2)當時很多其他退訓的人(皆滿20歲),我聽到說必須家長同意才可以退訓。
我也很好奇,為什麼要家長同意才可以退訓呢?是因為認為我們沒有責任能力嗎?
但是責任能力不是我知道我在做什麼且可以負責就具備了,甚至不用滿20歲?
那怎麼會不能僅憑自己申請退訓呢?
附註:我不會縮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E7%88%B6%E5%A8%81%E8%84%85%E6%96%B7%E9%97%9C%E4%BF%
82-%E4%BB%96%E5%A0%85%E6%8C%81%E5%B0%B1%E6%98%AF%E8%A6%81%E7%95%B6%E5%85%B5-
191300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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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聲怒吼、泯滅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亂舞、
凶神惡煞、如禽似獸地朝我猛撲,根本不是來救你們;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02.67
推 hcya:約定提供勞務,並不屬民法上的買賣契約喔~ 12/17 12:45
推 hcya:然後回最後一段,不懂退訓一事和責任能力有何關係? 12/17 12:47
因為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我想不到還有什麼法律上原因還需家長同意......
只好硬扯一個我想得到的範圍內勉強有可能的責任能力
→ ilgsu:原來如此!不過約定提供勞務的契約也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決定就 12/17 12:49
→ ilgsu:確定有效吧?應該是效力未定,法代得撤銷 12/17 12:49
※ 編輯: ilgsu 來自: 58.114.102.67 (12/17 12:51)
→ inntran:責任能力是刑法的18歲吧 12/17 20:11
→ ilgsu:責任能力在一些法是指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呀 12/17 20:16
→ inntran:還有契約撤銷後你要怎麼回復原狀? 12/17 20:18
→ inntran:侵權行為上的識別能力跟責任能力完全不一樣。 12/17 20:23
→ inntran:至於退訓要家長同意,指的應是民法20歲的完全行為能力。 12/17 20:26
→ inntran:不知道你退訓是怎樣,退伍令生效前幾個小時就會放人啦! 12/17 20:30
退訓跟退伍不太一樣,但是我不太會解釋,
我試著說看看,退訓的話身分只是"訓練中的軍人",還沒當軍人,不想幹了不願再受訓;
退伍是已經是軍人的現役軍人,已經幹完了要離開。
不過絕對不是民法20歲完全行為能力,
因為我當時26歲半,其他每個退訓的人也都大學畢業滿20歲
(而且看起來都不像聰明到有跳級的,就算有頂多一兩個不到5%,
絕大多數95%以上一定都沒跳過級,幾乎不可能沒20歲)。
但是既要家長同意,而且還必須家人來接才可以放人。
→ inntran:所以跟什麼什麼能力無關,應該就契約或法規的內容切入。 12/17 20:36
※ 編輯: ilgsu 來自: 58.114.102.67 (12/17 20:43)
→ inntran:更正一下,是識別能力跟行為能力不一樣。 12/18 19:39
推 phantomli:簡單討論一下第二個部分:我的想法,首先就是原PO講的「 12/19 08:46
→ phantomli:退訓」何時生效的時間點問題,如果一直到離營當然沒什麼 12/19 08:47
→ phantomli:好講的。如果依原PO想法,手續辦完就變成老百姓,那換個 12/19 08:47
→ phantomli:角度想,軍營豈容一個小老百姓說走就走的,人在營中,受 12/19 08:48
→ phantomli:,行動受基地管制約束,不會不合理吧~ 12/19 08:49
→ phantomli:不過依此想法,退伍跟退訓,其實都應是一樣的,只是軍方 12/19 08:50
→ phantomli:有大小眼的差別對待權力。^^ 12/19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