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riorart:去看邱聯恭大師寫的天書吧 12/24 12:00
不好意思 小弟為民訴初學者
對於共同訴訟的判斷類型有點不甚了解
目前通說實務是採法律上合一確定說
即某一共同訴訟人單獨進行訴訟下,所得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擴張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不知道是否有表達錯誤?
又,依民訴401來視其既判力是否擴張
然而學說上仍有許多爭執
例如:確定他人間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是否一定要將他人雙方同列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
抑或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然書上又寫學說有力說為普通共同訴訟
我想要問的是
判斷標的是否合一確定 是否有一明顯判斷基準
可使其遇到系爭問題 則可依其標準判定之
不必再去個案記憶
希望有民訴強者幫我解答
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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