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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小弟為民訴初學者 對於共同訴訟的判斷類型有點不甚了解 目前通說實務是採法律上合一確定說 即某一共同訴訟人單獨進行訴訟下,所得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擴張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不知道是否有表達錯誤? 又,依民訴401來視其既判力是否擴張 然而學說上仍有許多爭執 例如:確定他人間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是否一定要將他人雙方同列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 抑或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然書上又寫學說有力說為普通共同訴訟 我想要問的是 判斷標的是否合一確定 是否有一明顯判斷基準 可使其遇到系爭問題 則可依其標準判定之 不必再去個案記憶 希望有民訴強者幫我解答 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99.129
priorart:去看邱聯恭大師寫的天書吧 12/24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