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879311 (CVF)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警局證人通知書
時間Sat Dec 24 13:01:42 2011
前陣子跟人發生車禍受傷
警察有到場拍照處理,但因為當時傷重(撞斷兩根肋骨及鎖骨)
所以我跟警察表明當時身體狀況不佳不能做筆錄,
但之後已經補做筆錄
對方當場表明不願和解,於是我去地檢署提告
地檢署在兩週後發文,因尚有證據待調查,本署依刑事訴訟法231條一項之規定
指定期限命xx警察局xx分局調查中,於調查相關證據後即會依規定進行相關偵查程序。
但前幾天收到警局寄來的證人通知書
案由:過失傷害
通知書上說:請攜帶告訴狀電子檔
問題是我是直接到地檢署提出告訴,告訴狀早就給檢察官了,所以應該是檢察官請警察局
調查,如果警察局對於我提告的內容想要知道,是不是應該去問檢察官,而不是發文給我
叫我帶去給他看,請問這樣是一般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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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242.219
→ depravity:當然是他老大(檢察官)叫他調查的哪有回頭問的道理(勇氣) 12/24 14:04
推 qoomii:因為你在地檢署提告,不是在警局提出告訴,檢察官受理後 12/24 15:17
→ qoomii:會發查警局調查完備,這是正常的程序 12/24 15:18
推 loveloser:就是沒東西檢座才命令警方查 那有警局再去要檢座出資料 12/24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