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償是要物契約沒錯,可是代物清償到底是債權行為還是單純的
準物權行為?
因為我一直以為我把房子移轉所有權,而且登記給對方,約定好代物清償
,是為了換來對方對我債權消滅的對待給付。
所以以我的例子來說,我一直以為是債權契約319+物權契約758,而且是有償的;
可是今天朋友說是準物權契約跟債權契約無關,照他的說法似乎也沒錯,對方對我
的債權在我把房子移轉所有權登記後,也是直接消滅,只是他是從債權來看,我是
從物權來看。
so...想跟了解的人確定一下觀念是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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