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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大家好,有關於勞動契約的疑問想要請教專業人士。 1. 我是從10/17簽約的,契約效期為期一年。   但我發現雇主把日期寫成100年10月17日至100年10月16日;   那這份契約還有效嗎? 2. 另外契約上寫: 提前解約一方須負賠償責任,賠償金為一個月底薪。   我在勞基法沒有看到相關法條,想請問這是否合法? 3. 我在12/23沒有提前告知雇主就沒有去上班,   這部分想請問我有沒有違反任何法條。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 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所以我是應該提前十天告知嗎? 4. 如果我有違反上面的法條,雇主是否仍可以以此為由要求我賠償?   麻煩各位專業人士解惑了!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00.165
depravity:有效 妳是定期的要滿三年才有無條件解約權 12/24 23:24
depravity:除非你能證明是不得為定期契約而為之 12/24 23:25
cnann:不好意思,你的意思是他日期寫錯仍然有效嗎? 12/24 23:28
cnann:另外我其實不太了解勞基法所謂的定期不定期契約 12/24 23:29
cnann:有"連續性"的工作是什麼意思? 12/24 23:30
depravity:這真意很明顯當然有效 = = 12/24 23:33
cnann:那...第二三四點呢..... 12/24 23:47
cnann:ㄜ.......我剛又看了一下,契約上沒有寫為期一年耶 12/24 23:52
kiwicc:不定期勞動契約的意思民法有寫,意思好像是契約簽下後 12/26 17:23
kiwicc:只要雙方不特別說明,這份契約一直到你解約前都有效 12/26 17:24
kiwicc:不需要每年都重新簽約的意思 12/26 17:24
kiwicc:再說,他寫的日期只差一天,你要用這點免責很難說得過去 12/26 17:24
sneak: 只要雙方不特別說明,這 https://muxiv.com 08/12 22:36
sneak: 有"連續性"的工作是什 https://daxiv.com 09/15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