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看見有人將我書上的作品做出來販售
時間Wed Dec 28 02:40:52 2011
: 最近在某拍賣網上看見有人將我去年出版的手作書裡,我示範的作品做出來販售
想請教一下 你出版 是指你自資出版 還是受雇編輯後出版?
請問您是否適格的著作權人?
: 其實他大概99%一樣了,
: 另外的1%是他在他做的娃娃上另外加了外面買的到的小裝飾品加上去
: 1.手作教學書中的作品,被人做出來賣是理所當然的嗎?
http://www.is-law.com/post/8/322
令函日期:中華民國96年06月01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960601a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美術著作包括......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
作。因此,來函所稱之手工藝書本上教學的手工藝品是否屬本法所定之美術著作應視個案
情形認定,如果不屬於本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當然不會發生著作權的問題。
********************************************************
如為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有關函詢依照書本上所載之製作過程,並加以改良製作成手
工藝品,物品名稱也跟原著作不同是否會觸犯到智慧財產權一節,可能涉有以下幾種情形
:
(一)如係單純重複製作而再現書本上該美術著作之內容者,則屬於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
(二)如除表現原美術著作之著作內容外,尚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於本法所稱之
改作行為。
另 如係就原美術著作做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仍不
出「重製」的範圍;
(三)如僅係學習製作方法,而另創作新的造形,完全沒有用到原來書本內的美術著作之
內容的話,則不會發生重製或改作的行為。
因此,如您製作之手工藝品娃娃係屬前述說明(一)重製或(二)改作之行為,由於「重
製權」及「改作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
加以「重製」、及「改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
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名稱並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並不受保護,併予敘明。
.
.
.
.
.
.
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又著作權屬私權,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
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調查認定之。
(結論:在台灣~ 法官說的算!!)
: 2.若可以賣,我能請他在拍賣上加註參考出處嗎?
同上
: 3.他一直不承認我就真的拿他沒辦法了嗎?
告他阿 主張他侵害你的著作權 請GOOGLE "金魚" "著作權"
: 4.若他最後承認了,我能請他在粉絲團中對這件事再重做說明嗎?
若告得成 和解時你還可以請他穿草裙跳舞讓你看 只要他願意
: 5.若他一直不承認,我能將他娃娃的圖片與我的圖片做個比對圖,
: 放到他和我自己的粉絲團上嗎?
可以的 但若事情搞錯了 他亦當然可主張你損害了他販售商品的權利轉而向你求償
: 我沒有要什麼,就只要他放註明,
: 而他若沒有參考我的書,我也只要他提出證明,
: 我都拿出證據了,他總不能一直空口說白話吧!
: 說他參考日本網站,他也沒貼圖給我看阿!!
: 先謝謝各位了~~我真的很煩~~為什麼遇到這種事~感覺卻反被對方將一軍
以上 參考看看就好 若真的很不爽 可以找律師聊聊 數千元而已 不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35.76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111.240.135.76 (12/28 02:54)
推 debbyjarry:謝謝pig大,有google金魚案了。是與出版社合作,出版社 12/28 10:09
→ debbyjarry:以一次付清稿費的方式這樣。 12/28 10:10
→ debbyjarry:又認真看二次您貼的函,對我來說很有幫助,謝謝> < 12/28 10:15
→ piglauhk:若是賣斷的話 你應非適格著作權人 。。。。 12/28 18:32
→ piglauhk:大概只有具名權? 請板上高人指正 12/28 18:34
→ phantomli:有無著作權要看有無契約約定,但通常這種應該不會是「著 12/29 08:47
→ phantomli:作賣斷」,只是授權出版而已,賣斷是很貴的。然而這只是 12/29 08:48
→ phantomli:推測,仍以原PO與該出版社間之契約而定。 12/29 08:48
→ sindyevil:出版社導向下,台灣這部分著作權是很沒價值的... 12/29 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