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究有關網路購物的消保法
爬了幾天的文章 有幾個部分不太理解
看到網路上有篇文章
http://tw.myblog.yahoo.com/glic5311-yahoo/article?mid=5962&sc=1
關於訪問買賣 該文章主張
根據消保法規定,凡是這種有人推銷的買賣,只要在七日內都可以退貨
如果是消費者進入實體店舖 有店員服務介紹 也可看到 摸到產品
有疑問也可以直接詢問也就是對產品本身及其銷售途徑都是清楚的
所以是無法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對吧?
http://goo.gl/79AMr
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其營業所向消者銷售其商品,
且消費者在該處所亦無上述之考慮締約與否之機會者,應仍屬消保法所
定之訪問買賣。故在百貨公司或量販店等營業場所內向消費者推銷商
品之行為 只要是未經消費者邀約 主動向消費者推銷亦屬訪問買賣
http://goo.gl/wwdTg
消費者到百貨公司,意在參觀而無購買商品的意思,若業者主動
上前銷售商品而為交易行為,亦不構成訪問買賣。
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過程外,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
有無同類商品比較之機會等因素決定之」
那在百貨公司遇到專櫃小姐之類的販售方式 是否為訪問買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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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7日猶豫期的退貨問題
依照民法259條契約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產品到貨七天猶豫期之權益,但退回產品必須
是全新狀態且包裝完整( 保持產品、附件、包裝、廠商紙箱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完整
民法第259條第6項: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但是許多新聞中 對於整新費 包材費都說是違法的?
是否是關係到細則第17條 因檢查之必要拆開包裝 所以不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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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時運費的問題http://goo.gl/ygUde
1.如當時購買是1000免(含)運
賣家已經全額退款=同時解除了商品+運送契約, 回復消費者商品+運送契約的原狀, 消費
者自當回復賣家商品+運送契約的原狀, 把商品包裝好+送回原處
2.如當時是1000+運費100
如果賣家退1000元, 則解除商品契約, 運送契約未解除, 消費者把商品包好放在家裡就完
成商品的回復原狀
如果賣家退1100元, 則解除商品+運送契約, 狀況同問1, 消費者負擔運送的回復原狀, 怎
麼回復由消費者自己主張,衍生費用也不能向賣家主張
那狀況1&2的運費部分到底是誰該負責呢??
狀況1的情形 消費者要負責運費 不是就違反消保法19條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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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麻煩大家幫忙解惑分析一下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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