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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研究有關網路購物的消保法 爬了幾天的文章 有幾個部分不太理解 看到網路上有篇文章 http://tw.myblog.yahoo.com/glic5311-yahoo/article?mid=5962&sc=1 關於訪問買賣 該文章主張 根據消保法規定,凡是這種有人推銷的買賣,只要在七日內都可以退貨 如果是消費者進入實體店舖 有店員服務介紹 也可看到 摸到產品 有疑問也可以直接詢問也就是對產品本身及其銷售途徑都是清楚的 所以是無法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對吧? http://goo.gl/79AMr 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其營業所向消者銷售其商品, 且消費者在該處所亦無上述之考慮締約與否之機會者,應仍屬消保法所 定之訪問買賣。故在百貨公司或量販店等營業場所內向消費者推銷商 品之行為 只要是未經消費者邀約 主動向消費者推銷亦屬訪問買賣 http://goo.gl/wwdTg 消費者到百貨公司,意在參觀而無購買商品的意思,若業者主動 上前銷售商品而為交易行為,亦不構成訪問買賣。 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過程外,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 有無同類商品比較之機會等因素決定之」 那在百貨公司遇到專櫃小姐之類的販售方式 是否為訪問買賣呢? --------------- 另外關於7日猶豫期的退貨問題 依照民法259條契約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產品到貨七天猶豫期之權益,但退回產品必須 是全新狀態且包裝完整( 保持產品、附件、包裝、廠商紙箱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完整 民法第259條第6項: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但是許多新聞中 對於整新費 包材費都說是違法的? 是否是關係到細則第17條 因檢查之必要拆開包裝 所以不需負擔? ----------------- 退貨時運費的問題http://goo.gl/ygUde 1.如當時購買是1000免(含)運 賣家已經全額退款=同時解除了商品+運送契約, 回復消費者商品+運送契約的原狀, 消費 者自當回復賣家商品+運送契約的原狀, 把商品包裝好+送回原處 2.如當時是1000+運費100 如果賣家退1000元, 則解除商品契約, 運送契約未解除, 消費者把商品包好放在家裡就完 成商品的回復原狀 如果賣家退1100元, 則解除商品+運送契約, 狀況同問1, 消費者負擔運送的回復原狀, 怎 麼回復由消費者自己主張,衍生費用也不能向賣家主張 那狀況1&2的運費部分到底是誰該負責呢?? 狀況1的情形 消費者要負責運費 不是就違反消保法19條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 以上麻煩大家幫忙解惑分析一下QQ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49.186 ※ 編輯: ink790702 來自: 58.114.149.186 (12/30 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