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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在某間知名咖啡廳工作 但是我發現做一個多月以後 我不適應這份工作 所以我在三個禮拜前跟店長說我打算做到18號 但是感覺他不太想讓我走 說我現在走他沒人要他找到人才能走 但我對法律有點不懂想請問一下各位法律大大 問題如下: 1.他沒給我填離職單,但我已經三個禮拜前口頭預告離職時間 是否可以在我預告的日期到我直接離職?? 2.那當初進公司有簽員工守則還有同意書雇主不保勞健保那我可以舉發他嗎?? 3.萬一我預告離職時間到我直接離職他如果說我曠職扣我薪水或者是不支付薪水 我該怎辦?? 麻煩各位幫忙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9.31.184
phantomli:預告離職留證據、交接當日留證據(把錢跟物點清楚)就可 01/02 20:07
phantomli:以放心走人,雇主刁難你,你就找勞工的好朋友"勞工局"。 01/02 20:08
phantomli:至於檢舉,先不急,把你的錢拿到再說,免得最後變恐嚇取 01/02 20:09
phantomli:財(最近時興雇主告這個,雖說通常告不成,但別浪費自己 01/02 20:10
phantomli:的時間~) 01/02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