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行政法上比例原則與刑法上正當防衛
時間Tue Jan 3 16:31:23 2012
各位前輩你們好,
在下讀書遇到一個「盲點」,
急需各位幫助,我怕是不是我有漏掉什麼構成要件要素
就行政法上比例原則,是不是有三個子原則?
其一適當性原則,其二必要性原則,其三狹義比例原則(最小侵害),
我記得,之前老師上課時是說,討論行政處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要將這三個要件通通審查過一次,才能得出是否違反該原則,
在法律上是不是也有比例原則的適用呢?還是只有實際行政處分時才有討論空間?
警察執行職權時,發現歹徒有「疑似掏出槍械」的動作,在鳴空後開槍射擊歹徒,
請問,事後發覺歹徒身上沒有帶槍,那警察仍可主張職權正當行為嗎?
另外,正當防衛當下有要考慮「防衛手段」嗎?
還是看當下行為人身心狀態、身分與能力,以及當下情狀才能判斷呢?
譬如,我記得以前上刑法課時,老師舉一個外國案例,
說某個坐輪椅老人家裡有水果樹,鄰居的小孩頑皮爬上去偷摘水果,
那個老人由於行動不便先拿空氣槍警告小孩後射擊小孩腳下樹枝,
是小孩摔下來腳骨折,並多數擦傷與挫傷,老人可主張正當防衛嗎?
又,美國某州似乎有立法說還是判例說,
柔術(或其他武術)黑帶因防衛而致人於死時無法主當防衛,
請問,這樣的立法是不是基於行為人身心狀態與能力呢?
我想進一步請教的是,警察執法傷歹徒,如果無法主張職權正當行為時,
是否能主張「正當防衛」呢?還是其實還是「防衛過當」?
ps:我在他版討論時,有用到這兩個議題,只是想確定一下,
我的觀點是正確的嗎?還是我漏想了哪個?
希望各位大大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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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依人,依智不依識,依義不依語,
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
-----------佛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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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21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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