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hantomli:只要是事實,且非屬私德,指摘、描述、散布,都不會構成 01/04 11:49
→ phantomli:刑法毀謗罪,只能另外考慮隱私權、肖像權受侵害之民事賠 01/04 11:49
→ phantomli:償,但這裡仍然要考慮阻卻民事責任事由。交易買賣糾紛、 01/04 11:50
→ phantomli:客訴過程之人身安全、客服態度等,一般不會被認為是純屬 01/04 11:51
→ phantomli: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之事。 01/04 11:51
嗯嗯 所以不考慮毀謗罪 那兩位年前失業的業代仍可考慮民事的部分就對了
而且這樣子的話 從事服務業的人員肖像似乎很容易被侵犯
譬如說有客人可能去餐聽或百貨公司 只是因為服務人員很漂亮 就一直拍攝對方的臉
若對方想拒絕 客人可以用在公共場合監督對方服務態度的理由來持續拍攝嗎?
並且在拍攝後 在論壇或表特板之類的網路平台散佈可以嗎?
還有一些店家 在門口就有"禁止攝影"的告示 這樣的告示是否有違法呢?
謝謝
※ 編輯: hariseb 來自: 61.231.78.84 (01/04 12:06)
推 phantomli:這樣講會過度延伸對肖像權侵害的責任阻卻事由。 01/04 13:34
推 phantomli:想要拍正妹的鬼扯理由與權利防衛的合法性不可同日而語。 01/04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