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k1765 (鼎玉鉉)》之銘言:
: 1.
: 軍事審判法 第 218 條
: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 請教一下 若要申請再審 因為證據證物都是由軍方保管
: 那麼所謂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是在提出再審當中
: 由法院去向證物保管單位調取後 再來證明偽造
: 或是必須自行先有證據才能申請再審
: 2.
: 第 79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於國防機密有關
: 之案件,得限制攝影。
: 請問一下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是指一定要請律師才能作辯護人
: 並且調閱證物嗎 如果一般人可以做辯護人並檢閱嗎
: 檢閱當場發現有異 可以提出筆跡鑑定之申請嗎 若發現筆跡是自己的可以撤銷再審嗎
: 3.由於簽名不知道是誰簽的 有可能是當事者 有可能是其他被告偽造
: 也有可能是機關單位為了結案弄出來的 那麼這樣證物由相關單位保管
: 要如何避免證物被損壞 或是被掉包
: 4.做筆跡鑑定有用嗎 如果模仿得很像能夠鑑定得出來啊 畢竟現在要拿到別人的簽名
: 也不是很難的事阿再用印表機印一下 影像軟體編一下
: 5.筆跡鑑定是要跟法官提出申請 由法院找專業人士鑑定 或是當事人要自行找人鑑定
: 6.若是提出再審 並且筆跡鑑定 這樣要花上多少費用
: 一連串的問題 還請板上高手幫幫我
第 218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法院或軍事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軍事審判官,或參與偵查
或起訴之軍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
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或懲罰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
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七、原判決對足生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軍事審判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有關第七項 原判決對足生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者
那麼如果關鍵之重要證據就是那個簽名 而當時偵查單位未做筆跡鑑定
其認定簽名有效性 乃在共同被告為自己脫罪之指證
審判是否屬無效
我的意思是說 當時的關鍵證據乃是簽名 那麼舉證簽名筆跡為有效證物
乃是偵查單位之責任 現在變成要由受判決人反證該簽名為偽造
這樣是否受判決人不需再付舉證責任即可提起再審並進行筆跡鑑定
如若筆跡鑑定為非 '相同' 也就是有可能 '不同' '相似' '極相似'或無法判斷
是否都足以說明該證物不具有效性 既不具有效性 是否足以推翻該案
還是一定要筆跡鑑定為 '不同' 才能推翻
另外 請教第七條下面這行文字如何解釋
以經判決確定,或其軍事審判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什麼叫做 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是說 證據充足者才能提再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