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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警察若看到通緝犯應該是可以立即逮捕, 但依刑事訴訟法第87條並無明文規定, 只寫到檢察官跟司法警察官. 那逮捕的動作是以該條的第二項: "利害關係人"為執行要件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205.170
pssjim:警察不是司法警察官?... 01/09 00:51
coffeeboy37:回樓上的話,還真不一定是... 01/09 02:18
phantomli:其實從刑事訴訟法的用語可以發現,這二者未必一樣,像是 01/09 10:52
phantomli:27、43之1、71之1、78、81、88之1、92、100之2、100之3 01/09 10:54
phantomli:等(後面還很多~),而實務運作上,司法警察跟司法警察 01/09 10:56
phantomli:官在職務執行的差異,多是表現在「文件簽署權限」這裡。 01/09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