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phantomli:夏蟲不可語冬日。 01/11 19:50
※ 編輯: meanhorse 來自: 223.140.31.245 (08/08 11:10)
※ 引述《jfying (苑)》之銘言:
: 標題: Fw: [請問] 關於「神棍騙色」
: 時間: Mon Jan 9 22:18:5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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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看到一堆「神棍騙色」的新聞,被起訴的罪名都是「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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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是寫:「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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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若神棍說「你身體有髒東西,需要用雙修的方式才能除去」,被害人也同意,
: 這樣算法條所指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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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想說,神棍沒有恐嚇她,所以,對於神棍的「建議」,被害人應有選擇之可
: 能吧?亦即,沒有「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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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32.125.68
: → phantomli:轉文請刪原推文~ 01/09 22:51
: 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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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hantomli:不會,一點小雞婆而已。^^ 01/09 23:04
: → phantomli:回到問題,其實原PO可以跟明文指出的"催眠術"去做聯想, 01/09 23:05
: → phantomli:在這種情況下所為的性行為同意,都是具有瑕疵的。簡單說 01/09 23:05
: → phantomli:就是被害人存有"若知其情事,即不為同意"的這種性自主被 01/09 23:06
: → phantomli:壓抑的狀態,所以立法者論列為本罪處罰範圍。 01/09 23:07
: → phantomli:若知道自己身體裡面,其實沒有所謂的髒東西,還會同意嗎 01/09 23:08
: → phantomli:?同樣的,因為害怕那個髒東西,所以同意,其同意本身非 01/09 23:09
: → phantomli:純粹出於性行為本身,而是基於恐懼,立法者認為:一樣該 01/09 23:09
: → phantomli:罰~(個人以為,這種立法方式、技術,其邏輯有待改進, 01/09 23:10
: → phantomli:但社會上發生這種該死的神棍騙色,在群情激憤之下,很難 01/09 23:11
: → phantomli:叫立法委員去修改他~) 01/09 23:12
: 一直著眼在受害者有「選擇」之可能@@
: 謝謝您的解釋,我大致清楚了!!!
: ※ 編輯: jfying 來自: 114.32.125.68 (01/09 23:14)
: 推 bencheming:這也應該可以認為是神棍假借緊急狀況讓信眾有決定上的 01/09 23:42
: → bencheming:不自由而導致承諾上的重大瑕疵,故推定沒有同意的行為 01/09 23:44
: → bencheming:。若是如此在偵查時是否可以用"違反意願"來起訴神棍? 01/09 23:53
: 推 phantomli:這就是我說的立法邏輯瑕疵,立法認為:違反意願要罰(這 01/10 09:05
: → phantomli:種最典型),然而立法者在同一條裡進而推論:如果不是.. 01/10 09:06
: → phantomli:我覺得你不會同意。放大了不同意的範圍~其實就刑事政策 01/10 09:07
: → phantomli:來說,這無所謂,就如同保護未成年人一樣,建立無效同意 01/10 09:08
: → phantomli:的可罰區域,則體系上比較不會混亂。 01/10 09:09
: 推 bencheming:推P大 01/10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