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irimaru73:就算真的是因為「只是使用竊盜」而不成立竊盜罪, 01/11 20:26
→ kirimaru73:只要你沒有說謊造假捏造證詞就不可能成立誣告 01/11 20:27
→ kirimaru73:還有電腦也要看他動啥...有沒有用你臉書帳號去亂PO文等 01/11 20:31
推 phantomli:毀損不罰過失,竊盜不罰使用,誣告不罰實話。 01/11 20:49
→ phantomli:另外,高中以下學生就刑事事件有責任能力之減免,本件實 01/11 20:50
→ phantomli:不建議走法律途徑,一則無益,再者非教育之道。 01/11 20:50
→ g243536:簡單問~~你倒底損失什麼???????? 都快不知你的重點在哪了 01/11 21:28
→ Locker:損失好心情(吧? 01/11 22:37
→ afflect:就在電腦貼上 未經許可使用視同XXXX 有法律效益嗎 01/12 01:37
推 phantomli:NO~ 01/12 02:16
噓 ilgsu:好爛的老師,連什麼都不會唸,就也不知道是哪個救 01/12 02:46
→ afflect:那店家中 拆封視同購買 也沒用囉? 01/12 08:20
→ yuusnow:有喔 拆封視同購買那是一個契約,契約成立的要件在於拆封 01/12 16:18
→ yuusnow:店家這樣寫,你也拆封,代表你認同"拆封視同購買"這個契約 01/12 16:18
→ yuusnow:但是如果是寫"拆封視同偷竊" 那是沒效益的,如果他本意就 01/12 16:19
→ yuusnow:不是要偷竊,可能是想直接看,即使寫這樣也不能逕論拆封者 01/12 16:19
→ yuusnow:是竊盜。 本來就不會成罪的事情,就算用約定的方式也還是 01/12 16:20
→ yuusnow:不會有罪。 這跟民法的拆封視同購買是不同的。 01/12 16:20
→ afflect:那原PO用這方式 標價10萬台幣 貼上膠帶封住 在寫上拆封 01/12 19:34
→ afflect:視同購買...... 01/12 19:34
→ yuusnow:你當然可以這樣做~~ 只是這跟"書包膜拆封視同購買"還是 01/12 22:45
→ yuusnow:很大的差距.... 如果原PO願意每次離座都用膠帶給它綑一捆 01/12 22:47
→ yuusnow:然後這樣寫,其實也未嘗不可。 01/12 22:48
推 phantomli:其實我一直不認為店家那樣寫,真的可以當買賣成交~^^ 01/12 23:02
→ yuusnow:嚇嚇人總是有用的( ′-`)y-~ 很多事都是先嚇嚇你 =w= 01/12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