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terpirse:自行離職要什麼賠償?? 01/13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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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further (ALIVE)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勞資] 人事保證
時間: Thu Jan 12 17:46:18 2012
事實經過:
家父最近找到新工作,保全業,
報到手續中,需要簽署人事保證契約。
當然私人小公司,尤其又是保全業,
這個人事保證當然不會是正常的人事契約~XD
不過家父似乎與主管相談甚歡,家人百般阻攔但千萬人吾亦往矣,
還搬出了如果不幫他保證就是不挺他等等,竭盡恐嚇之能事,
所以基於人情義理(例如不孝這頂帽子),
原PO簽署該合約可能勢在必行。
想要來請教板大的是,該合約中有許多我認為根本不合法的條款(整理如下),
對方態度也很強硬,不給磋商,不簽就不給工作,
萬一不幸發生意外時,這些條款是否可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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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於解雇、辭退時,須辦妥移交手續,
無條件自行離職,絕不要求任何賠償。如有糾葛,保證人應負責解決。
→這個明顯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吧,是否無效呢?
如果無效的話,要求保證人要負責解決,這個部分應該也無效吧?
也就是說若發生解雇之情事,仍然可以依法主張預告期間、資遣費等權益嗎?
2.連帶保證人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這個我看到兩種說法,
有人說如果契約中有明定,而且又有"連帶保證"之字樣(全文皆用連帶保證人),
那就無法主張先訴抗辯。
但查了實務見解,最新一個:一○○年度台上字第九○號 判決,
似乎是參酌立法意旨,解釋為拋棄之約定無效。
不過這是判決也沒有拘束力,大概只能證明實務態度的流動,
這個部份版大怎麼看?
→另外除人事保證外,公司還有從員工薪資扣誠實險費用投保,
這個部份是不是也能成為抗辯事由?
3.本保證發生之訴訟,同意由本公司總公司之地方法院管轄。
→這個部分會被視為合意管轄,還是可以依定型化契約排除呢?
4.員工若有違背本公司規章(規章很多名目不贅述,總之是無限大XD),
致公司受有損害,均由本連帶保證人負責處理及全部賠償。
→這個規避了民法756-2 以報酬薪資為限的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簽下去,一旦發生意外是不是就沒救了?(就要賠到死的意思 = =)
→同樣的,若有保誠實險,那可以作為抗辯理由嗎?
5.保險期間他沒有明定,也沒說我可以填,但也沒說不可以填,
那這樣要填比較好,還是不填?
沒填的話,好像有756-4 終止權之適用? 而且也可以依756-3認定為三年,
雖然終止權感覺也沒什麼用,但好像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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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
因為略懂法律看到這契約心都涼一半了,可是這種狀況下又不得不簽,
老父個性乖僻只差沒有以死相逼了。 = =
所以還請板上先進替原PO解惑,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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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gofurther (219.69.101.178), 時間: 01/12/2012 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