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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F3gljtk ] 作者: gofurther (ALIVE)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勞資] 人事保證 時間: Thu Jan 12 17:46:18 2012 事實經過: 家父最近找到新工作,保全業, 報到手續中,需要簽署人事保證契約。 當然私人小公司,尤其又是保全業, 這個人事保證當然不會是正常的人事契約~XD 不過家父似乎與主管相談甚歡,家人百般阻攔但千萬人吾亦往矣, 還搬出了如果不幫他保證就是不挺他等等,竭盡恐嚇之能事, 所以基於人情義理(例如不孝這頂帽子), 原PO簽署該合約可能勢在必行。 想要來請教板大的是,該合約中有許多我認為根本不合法的條款(整理如下), 對方態度也很強硬,不給磋商,不簽就不給工作, 萬一不幸發生意外時,這些條款是否可主張無效? --- 1.員工於解雇、辭退時,須辦妥移交手續, 無條件自行離職,絕不要求任何賠償。如有糾葛,保證人應負責解決。 →這個明顯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吧,是否無效呢? 如果無效的話,要求保證人要負責解決,這個部分應該也無效吧? 也就是說若發生解雇之情事,仍然可以依法主張預告期間、資遣費等權益嗎? 2.連帶保證人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這個我看到兩種說法, 有人說如果契約中有明定,而且又有"連帶保證"之字樣(全文皆用連帶保證人), 那就無法主張先訴抗辯。 但查了實務見解,最新一個:一○○年度台上字第九○號 判決, 似乎是參酌立法意旨,解釋為拋棄之約定無效。 不過這是判決也沒有拘束力,大概只能證明實務態度的流動, 這個部份版大怎麼看? →另外除人事保證外,公司還有從員工薪資扣誠實險費用投保, 這個部份是不是也能成為抗辯事由? 3.本保證發生之訴訟,同意由本公司總公司之地方法院管轄。 →這個部分會被視為合意管轄,還是可以依定型化契約排除呢? 4.員工若有違背本公司規章(規章很多名目不贅述,總之是無限大XD), 致公司受有損害,均由本連帶保證人負責處理及全部賠償。 →這個規避了民法756-2 以報酬薪資為限的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簽下去,一旦發生意外是不是就沒救了?(就要賠到死的意思 = =) →同樣的,若有保誠實險,那可以作為抗辯理由嗎? 5.保險期間他沒有明定,也沒說我可以填,但也沒說不可以填, 那這樣要填比較好,還是不填? 沒填的話,好像有756-4 終止權之適用? 而且也可以依756-3認定為三年, 雖然終止權感覺也沒什麼用,但好像比較有利(!?) ----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 因為略懂法律看到這契約心都涼一半了,可是這種狀況下又不得不簽, 老父個性乖僻只差沒有以死相逼了。 = = 所以還請板上先進替原PO解惑,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9.101.17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gofurther (219.69.101.178), 時間: 01/12/2012 18:01:10
enterpirse:自行離職要什麼賠償?? 01/13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