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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目前我們與對造因損害賠償在進行訴訟。 先不論我們的對錯,因為還在審判中 但是因為案發地點的關係,我們常常需要舟車勞頓 而且對造又似乎一直有意拖延庭期 (每次都說證物沒帶下次再準備) 真的搞得我很累 所以我想問: 1.用聲請調解的方式向對造提出精神賠償,是否可行? 2.調解的受理法院是以何者為依據呢? 假如我是住南投,對造住屏東, 訴訟案件事發地在台北。 我可以在南投地院聲請調解嗎? 3.聲請調解我需要先寫存證信函嗎? 還是說只要將調解不成立後欲遞的訴狀寄給對造就好? 4.調解不成立後一定會自動轉為提告嗎?? 還是說我要放棄也可以?? 5.聲請調解金額在10萬元以下是否不需聲請費? 以上,還請各位前輩解析,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2.20.19
alawyer:請律師就不用舟車勞頓了~ 01/14 16:01
khch:你的精神慰輔金有沒有包含在損賠的本案請求阿? 01/16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