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小的愚昧在數月前被詐騙去ATM轉帳將近三萬塊,
後來提出刑事訴訟, 這兩天法院判決已經下來, 對方被判拘役!
因為當初不知道要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所以現在必須要另外做民事求償的動作,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不法得利的起訴狀裡面要寫對方(被告)的資料(郵遞區號 電子郵件 電話等等...)
但我只能根據之前的法院判決公文找到對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等資料,
無從得知郵遞區號等資料, 所以這些部分沒填, 有關係嗎?
2.訴訟標的金額: 有打電話問過法扶, 服務人員是告知要負擔裁判費(求償費用的百分之
一點一), 但我求償的數字如此算下來, 會有小數點,那該怎麼辦?
3.訴訟狀裡要附上的"證物", 請問我是否可以直接用刑事判決書為證?
若可以, 難道要把我自己這份判決書也一起寄送過去嗎? 那我自己不就沒有備份了?!
不好意思 這些問題看起來很瑣碎
拜託懂法律的朋友幫幫我
感謝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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