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kefirhot (kefir)》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偷竊罪一定要有偷到才算有罪嘛? : 時間: Wed Jan 11 20:19:31 2012 : : ※ 引述《kefirhot (kefir)》之銘言: : : 整個過程是這樣的 前幾天在辦公室中剛好遇到打掃時間(一個人的辦公室) : : 所以我出去看同學有沒有認真打掃結果出去三分鐘回來發現桌子上有東西被動過 : : 因為打掃那間辦公室的只有一個同學而已 : : 之前他有偷使用我其他東西我有請他們老師來過 : : 這次是第三次了誇張到弄我裝上的物品請問偷竊罪可以成立嘛? : : 並且還給我出去跟同學分享心得 : : 基本上第三次是偷動用到我桌上的物品包含電腦(基本上出去是關上螢幕的) : : 且回來時就發現桌上物品有被動用過 : : 然而過不久就聽到一堆人在旁邊說XX同學在我辦公室做神麼事 : : 然後我問他時就很嗆的跟我說沒有阿神麼的 : : 這幾天態度也很不好,好像這樣做也沒神麼不對阿 : : 看了救生氣 : ..................................................... : : 且今天有去警察局問過隊長說 : : 如果東西壞就提毀壞也可以提偷竊罪 : : : 但是重點來了...如果沒這回事的話你會有污告的罪名 : : 那我還要提嘛? : : 好心的k大請我把這個問題提出來問大家一下 首先,還是要提到刑法的謙抑思想 刑法代表國家刑罰權 原則上是不輕易發動的 再者,今天所發生之事 難構成刑法上之犯罪 以財產犯罪而言 可分為物的損失跟利益的損失 物的損失是以個別財產認定之 利益損失是以整體財富認定之 今學生未經老師同意使用老師電腦 「使用電腦」是一種利益, 惟難認定該利益有所損失。 退萬步而言,綜認為有損失 利益損失要刑法上只處罰詐欺得利、恐嚇得利、強盜得利 沒有竊盜得利(偷偷得利) 故該行為無構成刑法上之犯罪 不過,若老師仍心有不甘 執意要上法院 或許可以依照民法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使用電腦之利益 依照網咖的收費標準大概是30元吧。 備註:如果電腦有用密碼上鎖,學生未告知而登入的話    則有妨礙秘密罪及電腦犯罪的討論    刪除或修改電腦中的電磁紀錄亦可討論電腦犯罪 Q.E.D.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63.27.157.50 : → kirimaru73:就算真的是因為「只是使用竊盜」而不成立竊盜罪, 01/11 20:26 : → kirimaru73:只要你沒有說謊造假捏造證詞就不可能成立誣告 01/11 20:27 : → kirimaru73:還有電腦也要看他動啥...有沒有用你臉書帳號去亂PO文等 01/11 20:31 : 推 phantomli:毀損不罰過失,竊盜不罰使用,誣告不罰實話。 01/11 20:49 : → phantomli:另外,高中以下學生就刑事事件有責任能力之減免,本件實 01/11 20:50 : → phantomli:不建議走法律途徑,一則無益,再者非教育之道。 01/11 20:50 : → g243536:簡單問~~你倒底損失什麼???????? 都快不知你的重點在哪了 01/11 21:28 : → Locker:損失好心情(吧? 01/11 22:37 : → afflect:就在電腦貼上 未經許可使用視同XXXX 有法律效益嗎 01/12 01:37 : 推 phantomli:NO~ 01/12 02:16 : 噓 ilgsu:好爛的老師,連什麼都不會唸,就也不知道是哪個救 01/12 02:46 : → afflect:那店家中 拆封視同購買 也沒用囉? 01/12 08:20 : → yuusnow:有喔 拆封視同購買那是一個契約,契約成立的要件在於拆封 01/12 16:18 : → yuusnow:店家這樣寫,你也拆封,代表你認同"拆封視同購買"這個契約 01/12 16:18 : → yuusnow:但是如果是寫"拆封視同偷竊" 那是沒效益的,如果他本意就 01/12 16:19 : → yuusnow:不是要偷竊,可能是想直接看,即使寫這樣也不能逕論拆封者 01/12 16:19 : → yuusnow:是竊盜。 本來就不會成罪的事情,就算用約定的方式也還是 01/12 16:20 : → yuusnow:不會有罪。 這跟民法的拆封視同購買是不同的。 01/12 16:20 : → afflect:那原PO用這方式 標價10萬台幣 貼上膠帶封住 在寫上拆封 01/12 19:34 : → afflect:視同購買...... 01/12 19:34 : → yuusnow:你當然可以這樣做~~ 只是這跟"書包膜拆封視同購買"還是 01/12 22:45 : → yuusnow:很大的差距.... 如果原PO願意每次離座都用膠帶給它綑一捆 01/12 22:47 : → yuusnow:然後這樣寫,其實也未嘗不可。 01/12 22:48 : 推 phantomli:其實我一直不認為店家那樣寫,真的可以當買賣成交~^^ 01/12 23:02 : → yuusnow:嚇嚇人總是有用的( ′-`)y-~ 很多事都是先嚇嚇你 =w= 01/12 23:05 刑法跟民法要分開來看, 民事是私人行為,當然可以當事人間約定契約成立與否 但是刑法乃國家刑罰權,依照罪刑法定原則,不可能由當事人恣意創設犯罪之種類 -- 我已為這個命題找到一個非常巧妙的證明, 然而這裡狹窄的篇幅不足以讓我寫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
hjmeric:費馬最後定理? 01/18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