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niaque:拋棄要通知順位者.......民法1174第3項..... 01/18 23:12
→ maniaque:法院大概怕您說...."我有口頭告知",所以要以書面通知.... 01/18 23:13
→ maniaque:簽名蓋章,換言之這張拋棄書已經被其他繼承人看過了.... 01/18 23:14
→ ilgsu:你爸給爺爺的弟弟帶去報戶口,法律上怎麼會是爺爺的弟弟?? 01/18 23:46
→ ilgsu:那爺爺的弟弟往生應該=你爸掛了,那怎麼還有你爸的事??? 01/18 23:47
推 ilgsu:噢抱歉原PO大大經過樓下的說明我看清楚了! 01/18 23:58
→ ilgsu:那麼那就是要證明你們都同意他拋棄繼承而已,同意就蓋下去吧 01/19 00:00
推 maniaque:補充樓上,拋棄並不需要得到其他繼承人同意歐.... 01/19 00:25
→ maniaque:只是要其他繼承人能夠得知,所以才要用書面蓋章證明看過 01/19 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