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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我爸爸給爺爺的弟弟帶去報戶口 (在那個年代,因為爺爺的弟弟一直未生男生,由爸爸的奶奶決定的) 所以爸爸的法律上的爸爸是爺爺的弟弟 現在爺爺的弟弟往生了, 名下有一房屋一共有9個繼承人, 其中1個有卡債問題,所以必須要辦理拋棄繼承, 把文件送去法院後,卻告訴爸爸,法院說所有其他8個繼承人 要在辦理拋棄繼承的那位弟弟的文件上蓋章, 我查了一下關於拋棄繼承的資料,只有提到必須要有拋棄繼承通知 其他繼承人,並未提到還要其他繼承人在文件上蓋章, 所以覺得很奇怪,不知道會不會因此而被設計也拋棄繼承, 希望懂法律的各位可以指點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5.49.235
maniaque:拋棄要通知順位者.......民法1174第3項..... 01/18 23:12
maniaque:法院大概怕您說...."我有口頭告知",所以要以書面通知.... 01/18 23:13
maniaque:簽名蓋章,換言之這張拋棄書已經被其他繼承人看過了.... 01/18 23:14
ilgsu:你爸給爺爺的弟弟帶去報戶口,法律上怎麼會是爺爺的弟弟?? 01/18 23:46
ilgsu:那爺爺的弟弟往生應該=你爸掛了,那怎麼還有你爸的事??? 01/18 23:47
ilgsu:噢抱歉原PO大大經過樓下的說明我看清楚了! 01/18 23:58
ilgsu:那麼那就是要證明你們都同意他拋棄繼承而已,同意就蓋下去吧 01/19 00:00
maniaque:補充樓上,拋棄並不需要得到其他繼承人同意歐.... 01/19 00:25
maniaque:只是要其他繼承人能夠得知,所以才要用書面蓋章證明看過 01/19 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