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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小弟的本票被自己的營業員冒簽,簽名以及指印都不是我的。 同時利用我開期貨戶時的身分證影本,去地下錢莊借錢~ 金額是100萬!!!!!!!!!!!靠~ 事情爆發後營業員已經跑路,執票人追索無門進而找上小弟(到公司找我)。 目前小弟已經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偽造有價證券" 讓檢察官去調查~ 其他問題如下: 1. 目前執票人尚未申請強制執行,在已經提出刑事告訴的情形下~ 是否還需對執票人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 本票被冒簽(本票上有日期)以及開戶時間很接近, 當時該營業員仍在職,證券公司是否有連帶責任???? 在這時間點,依照民法188條"雇用人之責任",小弟能否對證券公司提出民事訴訟~ 並請求賠償,還是等案子到地院後再提?還是根本不用提?(因為告不贏??) PS1: 該員也盜用他母親的支票,他母親也已提告該營業員偽造有價證券。 PS2: 整起案件牽涉金額約4000萬,被詐騙的人約二三十人。 希望大大們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98.167
depravity:不考慮連合2-30個人合資請個律師省麻煩?? 01/20 22:23
maniaque:第二行應該改成.."營業員偽造敝人的簽名指印簽本票" 01/20 22:44
maniaque:另外,若該營業員並非執行公司業務,係以私下名義偽造簽名 01/20 22:44
maniaque:跟公司來講應無連帶關係吧??? 01/20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