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被詐騙的人~~基本上都是拿到芭樂票的人~~
跟我的處境不同~
※ 引述《littlefoot (托拉古斯基)》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小弟的本票被自己的營業員冒簽,簽名以及指印都不是我的。
: 同時利用我開期貨戶時的身分證影本,去地下錢莊借錢~
: 金額是100萬!!!!!!!!!!!靠~
: 事情爆發後營業員已經跑路,執票人追索無門進而找上小弟(到公司找我)。
: 目前小弟已經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偽造有價證券"
: 讓檢察官去調查~
: 其他問題如下:
: 1. 目前執票人尚未申請強制執行,在已經提出刑事告訴的情形下~
: 是否還需對執票人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2. 本票被冒簽(本票上有日期)以及開戶時間很接近,
: 當時該營業員仍在職,證券公司是否有連帶責任????
: 在這時間點,依照民法188條"雇用人之責任",小弟能否對證券公司提出民事訴訟~
: 並請求賠償,還是等案子到地院後再提?還是根本不用提?(因為告不贏??)
: PS1: 該員也盜用他母親的支票,他母親也已提告該營業員偽造有價證券。
: PS2: 整起案件牽涉金額約4000萬,被詐騙的人約二三十人。
: 希望大大們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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