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言論自由 毀磅 名譽損害
時間Tue Jan 31 21:38:12 2012
練習寫憲法QQ
※ 引述《IMDB (^^)》之銘言:
: 我不是學法律 所以想問問大家會怎麼看這樣的事
憲法11條明文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蓋言論自由乃是促進民主社會不
可或缺的機制,為法律明文規定哪人民基本權。基本權亦被稱為防禦權,為防禦國家不當
干涉的權利,坦若言論自由與他人基本權衝突時(即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是否能適用基本
權的防禦效果,就學說上有直接適用說,間接適用說和不適用說,通說為間接適用說,即
私法行為是否違反基本權的內涵。
本案例涉及資訊自決權以及言論自由權的基本權衝突,依上述通說,言論自由乃是促
進民主多元社會不可或缺的機制,甲揭露乙的書非本人所寫(不管甲說的對不對),與促進
民主多元社會無涉,且不論乙的書是不是自己寫的,乙的資訊自決權亦難以認為是違反社
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故甲主張言論自由並無理由。
: 或是有無與公眾人物隱私權或言論自由相關的釋字可供參考
: 感謝
509,689號解釋
隱私權的違憲審查尚有區分嚴格和寬鬆
大至上可以分為公眾人物和非公眾人物
公眾人物又可區分為自願型公重人物和非自願型公眾人物,審查標準有差
大概就是
審查標準 類型
嚴格 非公眾人物:例如一般死老百姓
中等 非自願型公眾人物:例如周美青
寬鬆 自願型公眾人物:例如馬英九
(扯上一點邊就可以了)
例如
1.接露一般死老百姓通姦,可推定一般老百姓通姦還不至於影響社會秩序,故違法
2.揭露周美青通姦,依事實審查是否對社會秩序有重大影響
3.揭露馬英九通姦,可推定馬英九通姦對於國家形象有重大影響,故其揭露不違法
寫得很簡略,大至上是這樣
此外國外還有隱私權的目視原則,也就是不靠任何工具,可以用眼睛看到的地方沒有隱私
權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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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野兔:我要代替月亮為你吹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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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0.2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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