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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istan (薄恩寡德)》之銘言: : 例子:甲的車寄託給乙,卻被丙偷了。 : 甲如果向乙丙其中一個人主張權利而獲得賠償,另外一個人可以主張218之一的讓與請求權 : ;可是我的問題是,這種不真正連帶的關係,假設甲向乙主張契約責任,乙也賠償給甲了 : 甲對丙的債權會因為客觀的同一目的達到、滿足而消滅,既然債權消滅了,請求權也應該 : 復不存在,何以乙可以依照218之一的規定請求讓與"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請求權不是不見了嗎? : 是我哪裡理解有錯誤嗎?有沒有什麼比較好讓我容易理解的說法 -___- 看得有點霧煞 : 煞。 這樣想好了,甲乙丙中,乙丙都要對甲負責,但丙壞壞, 所以要終局負責的人是丙。 乙基於債務不履行對甲負賠償責任,賠完之後,甲的損害受到填補, 甲對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沒了~ 但是甲仍可基於物上請求權,對丙請求返還該車。(甲:賺到,YA~) 而乙跟丙沒有契約關係,又非物之所有權人,對丙沒得主張。 這樣對乙太不公平,所以負賠償責任之乙可以依218之1的規定, 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甲),讓與基於其物(該車)之所有權。(甲:更~) 這樣乙就可以要丙出來踹共,負終局責任~ 不真正連帶債務,因為不是標準的連帶債務所以沒有內部分擔的規定, 只能用責任轉嫁條款(我自己取的名字,並非專門用語) 叫最該死的那個出來負責~ 同樣的規定,除218之1外,尚有190II、保53。 (以上,是我對218之1的理解,若有謬誤,請不吝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165.102
Tristan:我再想想...因為我看到的題目甲不是對丙主張767 1項前段.. 02/01 13:33
phantomli:只剩那個可以主張,損害既已填補,就無其他可資主張。另 02/01 13:34
phantomli:外,這個案例與218之1的立法理由相同,不妨一併翻看。 02/01 13:35
Tristan:唔,甲不能對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嗎?為什麼不行阿 02/01 13:45
Tristan:好,我先去看看立法理由吧 :( 02/01 13:45
phantomli:因為侵權行為是屬於「挖路補洞」的觀念,洞填平了,不管 02/01 13:59
phantomli:是乙填的,還是丙填的,填平了就是填平了,沒有洞就沒得 02/01 14:00
phantomli:主張。就因為這樣,所以才會有跟連帶債務很像的一人清償 02/01 14:00
phantomli:全部免責的外觀~ 02/01 14:01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2.165.102 (12/12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