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風)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不真正連帶和讓與請求權:
時間Wed Feb 1 09:30:33 2012
※ 引述《Tristan (薄恩寡德)》之銘言:
: 例子:甲的車寄託給乙,卻被丙偷了。
: 甲如果向乙丙其中一個人主張權利而獲得賠償,另外一個人可以主張218之一的讓與請求權
: ;可是我的問題是,這種不真正連帶的關係,假設甲向乙主張契約責任,乙也賠償給甲了
: 甲對丙的債權會因為客觀的同一目的達到、滿足而消滅,既然債權消滅了,請求權也應該
: 復不存在,何以乙可以依照218之一的規定請求讓與"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請求權不是不見了嗎?
: 是我哪裡理解有錯誤嗎?有沒有什麼比較好讓我容易理解的說法 -___- 看得有點霧煞
: 煞。
這樣想好了,甲乙丙中,乙丙都要對甲負責,但丙壞壞,
所以要終局負責的人是丙。
乙基於債務不履行對甲負賠償責任,賠完之後,甲的損害受到填補,
甲對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沒了~
但是甲仍可基於物上請求權,對丙請求返還該車。(甲:賺到,YA~)
而乙跟丙沒有契約關係,又非物之所有權人,對丙沒得主張。
這樣對乙太不公平,所以負賠償責任之乙可以依218之1的規定,
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甲),讓與基於其物(該車)之所有權。(甲:更~)
這樣乙就可以要丙出來踹共,負終局責任~
不真正連帶債務,因為不是標準的連帶債務所以沒有內部分擔的規定,
只能用責任轉嫁條款(我自己取的名字,並非專門用語)
叫最該死的那個出來負責~
同樣的規定,除218之1外,尚有190II、保53。
(以上,是我對218之1的理解,若有謬誤,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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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82.165.102
推 Tristan:我再想想...因為我看到的題目甲不是對丙主張767 1項前段.. 02/01 13:33
→ phantomli:只剩那個可以主張,損害既已填補,就無其他可資主張。另 02/01 13:34
→ phantomli:外,這個案例與218之1的立法理由相同,不妨一併翻看。 02/01 13:35
推 Tristan:唔,甲不能對丙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嗎?為什麼不行阿 02/01 13:45
→ Tristan:好,我先去看看立法理由吧 :( 02/01 13:45
→ phantomli:因為侵權行為是屬於「挖路補洞」的觀念,洞填平了,不管 02/01 13:59
→ phantomli:是乙填的,還是丙填的,填平了就是填平了,沒有洞就沒得 02/01 14:00
→ phantomli:主張。就因為這樣,所以才會有跟連帶債務很像的一人清償 02/01 14:00
→ phantomli:全部免責的外觀~ 02/01 14:01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2.165.102 (12/12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