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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八月在忠孝東路與玉成街口發生了車禍,沒有直接擦撞,對方肇事逃逸, 完全沒有監視器等證據,法官要我們先去申請交通裁決,裁決今天寄來了, 對方主因(左轉車未讓直行車),我方次因(涉嫌超速),但是其中有一項看不懂, [XXX(對方) 駕駛計程車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為一般違規,併此敘明] 想請問這句話是甚麼意思?不算重大違規的意思嗎? "一般違規"這四字看起來似乎不是很嚴重... 另外再請問,若對方在調查筆錄、訊問筆錄、到會說明中每次講法都不盡相同, 是否會影響法官的裁決? 對方滿嘴謊言,筆錄沒有一樣是事實,真的很想給他一點教訓... 這邊先謝謝各位撥冗回答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28.25
depravity:指和肇事責任無關的違規 02/03 22:19
NesKeG:謝謝,那法院判決仍會依照刑法第185-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02/03 22:43
NesKeG:條例第六十二條判決嗎? 02/03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