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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研習刑訴法,遇到以下問題,想了想, 有思路不過怕怕的, 沒有定見 , 麻煩刑訴法高手百 忙中解答,謝謝 ! 1.「撤回告訴」、「訴之撤回」的可能? (1)簡易程序? (2)協商程序? *刑訴238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刑訴269: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撤回起 訴 =>簡易程序,協商程序,沒有辯論,好像不能撤告,實務上是怎麼運作呢? 又, 簡易判決之聲請予起訴有同一效力, 檢察察官可以撤回嗎? 2. 附帶民事訴訟 A.「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能? (1)簡易程序? ( V ) *刑訴505I: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501或504之規定。 已暗示簡易程序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協商程序??? *刑訴48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 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易程序,協商程序,沒有辯論, 好像不能提附民,實務上是怎麼運作呢? B. 實務見解認為: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可不待刑事庭調查認定事實 那麼, 如果檢察官以毀損罪起訴案件的"附民案件" 移送民事庭後, 民事庭認為是故意毀損, 判決被告敗訴, 其後刑事庭認為是過失毀損而不犯罪,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那個民事判決不就無所依附, 怎麼辦呢? 3. 告訴乃論罪, 告訴後再提起自訴, 原先檢察官偵查中所蒐集之證據, 自訴人可否請求 作為自訴程序的證據? 4.單一案件 A. 案件同一性,犯罪事實同一的內涵中," 法律上同一"與"事實上同一"不能併存?? *看了老師和鄭老師合著的小書後還是看不懂??? B. 「加重結果犯」問題: 被告於一審時遭檢察官以傷害罪起訴並判決,上訴二審後被害人才因該傷害導致死亡, 二審法院該如何處理? *這是單一案件, 確定前發現新事實, 二審法院要撤銷原審判決自行改判嗎?還是...? 5.下列何者之確定判決「得適用再審程序」? (1)通常審判程序 (2)簡式審判程序 (3)簡易程序 (4)協商判決 * 刑訴436: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2)(3)(4)可不經證據調查,若啟動再審, 就得依刑訴436規定, 回復通常審判程序, 好 像哪裡怪怪的? 問題小整理: 撤回告訴 訴之撤回 附帶民事訴訟 再審 通常審判程序 V V V V 簡式審判程序 ? ? ? ? 簡易程序 ? ? ? ? 協商程序 ? ? ? ? 自訴程序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41.138
griswold:實務上遇到告論罪,再簡判前會先請書記官連絡當事人看有 02/04 02:22
griswold:無達成和解、願不願意撤告,願意的話就結了。 02/04 02:23
griswold:更正,是「告訴人」,非「當事人」 02/04 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