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鈺雄教授 教科書裡面寫到
在有特別救濟途徑是應優先適用
可是 一般不是
一般救濟優先特別救濟嗎?
且 抗告 有時間限制 應該先優適用?
而且 抗告是 對裁定不服
停止 和撤銷 感覺是 對裁定非不服
但認為 無法律上原因 或無必要了 才聲請
又有表示
抗告程序較攏長 聲請後程序依然繼續
但應該可以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吧?
且 撤銷和停止 也是需要聲請 後法院裁定
在程序上 有比較便利嗎?
感謝解答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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