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ormu1a0ne:為什麼你的文章比釋字還難懂N倍 讀了三遍還是很難理解 02/0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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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Android Market 從去年七月開始的七日猶豫期風波日前有了最新發展。
由於不服北市法規會的裁決,Google 向經濟部發起訴願,但經濟部駁回 Google 的
訴願,並表示仍須支付之前「違法」行為的 100 萬罰鍰。依據台北市法規會的新聞
稿,經濟部的見解是「Google 是手機應用軟體的實際銷售者,不是單純的交易平台,
且需透過其提供之SDK(軟體開發工具)撰寫,才能在 Android Market 網站販售,
加上北市法規會在過程中給予充分的時間與機會,符合正當的法律程序云云」因此
認為台北市法規會的決定合法,從而駁回 Google 的訴願。
但我認為這整個七日猶豫期案件問題的關鍵,其實並不在於 Google 究竟是單純
的交易平台還是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者。真正的爭點其實被忽略掉了。我認為真正的
爭點,是當「軟體」在什麼情況下該成為消費者保護法七日猶豫期所稱的郵購買賣標
的物。亦即,對於「軟體」這種以電磁紀錄形式存在,不透過運算設備執行無法發揮
功能的產品究竟在何時才可以認為消費者已經完成檢視。如果我們從一開始就不認為
Android Market 上販售的 App 是消費者保護法中郵購買賣的標的物,Google 究竟
是單純的交易平台還是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者根本是無意義的爭論。
其實如果深入探究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郵購買賣的規定背後的目的,並參酌該法
第 2 條第 10 款就「郵購買賣」所為之定義,我們會知道這條規定的本意在於保障
在給付買賣價金前無法對購買之物品進行檢查的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0 款:十、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
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
之買賣。)因此,只要消費者在給付買賣價金前無法對標的物狀況進行檢查,就應該
被納入此條的保障範圍。至於實際上產品究竟是以何種方式傳遞並不是重點。
然而,在討論郵購買賣在 Android Market 付費 App 的適用問題時,若非在看
到消保法第 2 條第 10 款中出現的「網際網路」四個字後主張該款中的網際網路只
是行銷方法非傳輸方法之規定,所以透過網際網路輸送的軟體不適用該款規定,就
是基於軟體容易被盜用、複製的理由,認為若適用此法會使軟體開發人受到重大經
濟損害而否定此款規定之適用,在不然就是像 Google 那樣,跳過 Android Market
付費 App 是否是郵購買賣的標的物的問題,而和法規會爭執誰才是 App 的出售人。
然而,在此案例中,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此。
質言之,若要從根本解決消費者保護法七日猶豫期規定在 Android Market 付
費 App 上的適用爭議,最應該優先解決且最重要的爭點應該是:「對於以電磁紀錄
形式存在的軟體,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認為消費者已經完成商品之檢視」。因為,
如果在 Android Market 上的軟體從一開始就不可能成為郵購買賣的標的物,消保
法七日猶豫期根本沒有適用的機會。
那麼,在買賣標的物是軟體的場合,如何認定要如何認定消費者已經完成商品
的檢視呢?這可能有四種標準:一、在看完軟體介紹與說明後完成。二、在取得軟
體安裝檔案且確定安裝檔案無瑕疵時完成。三、在軟體安裝完畢可成功執行時完成。
四、在軟體安裝完畢後可成功執行且在正常狀況下不發生瑕疵時完成。
很明顯的,這四種標準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程度以第一種標準最低,第四種標
準最高。若採用第一種標準,則就 Android Market 上的付費 App 而言,其並非消
費者保護法此條所要保護的對象,因為消費者在付費下載前已經看完軟體說明,其
已完成商品檢視,從而不符合郵購買賣標的物的條件。若採用第二種標準,則由於
Android Market 上的付費 App 必須先付費才會傳送給消費者,這表示消費者在付
費之前並不能檢查產品,因此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此條所要保護的狀況,從而應該要
適用七日猶豫期的規定。若採用第三乃至於第四種標準,則 Android Market 上的
付費 App 絕對會是消費者保護法七日猶豫期的保護對象。
總而言之,若要從根本解決 Android Market 上付費 App 的七日猶豫期問題,
首要探討的,並非網際網路究竟是行銷售管道還是商品傳遞管道,也不是 Google
是交易平台還是銷售者,而是在什麼時候才能被視為消費者已經完成「軟體」的檢
視。在把這個問題解決之前,我們永遠無法判斷 Android Market 上的付費軟體到
底該不該適用七日猶豫期。而 Google 去爭執自己是交易平台不是銷售者,無異於
置真正的爭點於不顧,而將心力用在推卸責任上。身為 Android 技術擁有者與推
廣者的 Google 實在不應如此處理。
如果 Google 打算對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希望「軟體究竟在何種
情況下會成為消保法七日猶豫期的適用對象」能成為論辯過程中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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