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hantomli:今年的可以,去年的就過期了。 02/08 12:02
推 phantomli:其實個人以為,本件的解套作法,是先把這連續自動續約的 02/08 14:48
→ phantomli: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視為」 02/08 14:49
→ phantomli:不定期契約,再依同法第15條第2項於終止時準用第16條第1 02/08 14:50
→ phantomli:項的預告終止期間。這樣最多就只要三十日前預告終止,不 02/08 14:51
→ phantomli:受原合約所定每年每期合約的特殊期間限制。(但老實說, 02/08 14:52
→ phantomli:這樣的方式我並不是有十足的把握~有19條3項的風險) 02/08 14:54
→ sindyevil:@phantomli:如果用勞基把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視為不定期 02/08 15:22
→ sindyevil:後,在基同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十六條各項在離職 02/08 15:23
→ sindyevil:前三十日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這樣應該就可以? 02/08 15:24
推 phantomli:謝S大提供意見,只是我覺得該條項第2款應優於第1款適用 02/08 15:26
→ phantomli:的原因在於,本件勞工之所以繼續工作,是出於「新契約」 02/08 15:26
→ sindyevil:您推文中提及的第十九條第三項是勞基法嗎? 02/08 15:27
→ phantomli:的訂立,其勞務給付有契約義務,較之雇主不反對之情況有 02/08 15:27
→ phantomli:別。(那個是筆誤,是9,不是19) 02/08 15:28
→ phantomli:網路回答最大的問題在於瞎子摸象,看不到具體資料~ 02/08 15:28
→ sindyevil:懲罰性賠償金公司可以請求但是要依程序來,是否到時再請 02/08 15:29
→ sindyevil:法院酌減? 還是,建議(?)怎樣不適任方式讓資方提出? 02/08 15:30
→ sindyevil:還是原PO合約內上還有其他條文可供參考? 或者有聽聞該公 02/08 15:31
→ sindyevil:司曾有片面不當終止勞動契約潛力(?)可供參考施用? 02/08 15:32
推 phantomli:我也是覺得把違約金酌減列為備位主張會好點。只是促使公 02/08 15:32
→ phantomli:司以不適任終止,依契約仍有違約金須給付~ 02/08 15:33
→ phantomli:只能說這契約設計得恰到好處,這一個月的薪資說多不多、 02/08 15:35
→ phantomli:說少不少,讓你沒動力請律師,又捨不得放棄~ 02/08 15:36
→ sindyevil:轉個方向想,思考怎樣讓公司認為員工不適任而終止. 02/08 15:57